可转债怎么弄「在手机上怎么买可转债」
能让你赚钱的可转债
闲话少叙,书接上文。
1.转股价格的调整
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的情形:
我们先将变量符号化:P0调整前转股价、P1调整后转股价、n送股或者转增股本率,即每股送或转增多少股、k配股或者增发新股率、G为配股或者增发新股价格、D每股派现金数;
这里,要区分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前两项就是纯粹的股份增加,属于不同会计科目项下的转移,所有者权益并无变化,而后两项新增股份是有价格的,实质上属于融资行为,所有者权益是会增加的;
当送股或转增股本时,就是除权过程:P1=P0/(1 n);
当配股或者增发新股时:P1=(P0 G*k)/(1 k);
当派息发生时,就是一个简单的除息过程:P1=P0-D;
当前两项同时发生时:P1=(P0 G*k)/(1 n k);
当前三项同时发生时:P1=(P0-D G*K)/(1 n k);
以上公式参考办法、募集说明书,如要推导的话,过程中加入变量原股份数量m,总体遵循价格=总额/总量就能得出;
同时,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表述,以上情形发生时,上市公司对于调整转股价格的态度是“应当调整”,因此,这是他们的义务,他们没有选择权;
另外,还有比如上市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等其他情形时,转股价格也会发生相应调整,但不论上述哪种情况,上市公司都要报备并且发布公告,一般投资者只要关注其公告即可;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确定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将不得向上修正,但可以向下修正;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呢?
试想一下,如果公司正股价格一直下跌,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我们是会持有可转债到期吃利息,还是会转股呢?
很显然,转股就会产生亏损,因为我们用面值100元的债券(人民币),以更贵的价格(转股价),“买入”了股票;
那么,我们就不会转股,但同时上市公司那厢也很难受,因为他们不想还钱,总是想让我们转股做股东;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就有动力去向下修正转股价,我们也希望上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毕竟大家买可转债都不是为了那一点利息,这是一个双方利益难得一致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
如果正股价格在任意连续的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的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85%时(具体以不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为准),上市公司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
记住,这个条款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不是它的义务,一定要看募集说明书;
但是,有了“借到的钱都不想还”的这个动力,上市公司一般都会行使权利。
3.赎回条款
到期赎回: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借大家的钱到期了,必须得还了;
正经点说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满后,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这个是“义务”,欠债还钱嘛;
强制赎回条款(划重点):
条款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以债券面值加计当期利息的价格强制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具体以募集说明书为准);这个是“权利”,可赎回可不赎回;
翻译一下就是:大哥,你已经赚了至少30%了,赶快转股当股东了,这样我就不用还钱了,不然我可要赎回了啊,一旦赎回你可是就挣那丁点儿的利息;
这个条款对广大投资者相当友好,首先,上市公司在“预计”(没错,是预计)赎回条件可能满足时,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5个交易日进行披露,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并且,一旦赎回条件触发,上市公司决定行使强制赎回权利,还应当进行公告,明确赎回期间等条件;以上都是他们的义务,必须要做的;
退一步讲,即使监管不要求他们披露,赎回条款也是给足了获利落袋的时间啊,不低于转股价格130%的正股价格的持续时间,可是要达到“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条件啊;
如果还是有人在获利至少30%的情况下,也不卖可转债也不转股,就等着拿利息,那只能说人家太不在乎钱了;
条款二:一旦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上市公司也有权强制赎回;
翻译过来就是:你们几个是忘了还是咋了,就不想转股是吧,再给你们个公告时间,要是还不转,我还你们钱就是了,反正就剩这点儿了,无所谓;
4.回售条款
附加回售条款:如果上市公司改变了募集资金用途,那么上市公司应当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你募集说明书里声称你借我的钱是用来扩建厂房的,但是你却拿去建别墅了,那么你发行的可转债,对不起,我不拿了,要连本带利的卖给你;
这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但是它只提供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要么把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上市公司,要么就继续拿着;
有条件回售条款:一般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内,正股收盘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约定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有条件回售的表述为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那另外一层意思也是可以不约定,也就是说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并不是发行人的义务,但是在中国A股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都约定了有条件回售条款,不同的可转债一定要以募集说明书约定为准;
那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回售条款到底有什么用呢?
试想一下,我们遇到了大熊市,正股股价长期远远低于转股价格,首先我们当然不会转股,虽然上市公司一直都不想还钱,但这种情况它也不会一直下修转股价,因为转股价太低的话,就相当于贱卖股份了,它不下修,我们就更不想转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不了就拖着吧,让时间解决问题,要么到期了它赎回,要么正股价涨了起来投资者转股,大家都高兴;
但是如果有的投资者受不了煎熬或者着急用钱怎么办,这时候回售条款就来了,既然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有条件回售条款,那么不管上市公司愿意不愿意,它都要给投资者回售的机会;
在发行人不违约的情况下,相当于给投资者保了底,这个底一般就是可转债面值加计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