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银行和保险公司关于债券的合作」
韦璐/文
财经网金融讯 银行永续债市场落地三年多以来,保险公司也迎来了永续债。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并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据了解,《通知》中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此类债券因没有固定期限,又被称为“永续债”。由于发行人只需定期支付利息,而无返还本金义务,永续债成为企业融资优势选择。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设定了永续债减记或转股的触发条件,在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将无法生存时,应对永续债进行减记或转股。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险企偿付能力下降引起了监管部门出手。
根据2021年底出台的“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保险公司自2022年1季度起,应按照新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由于新规对最低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认定更为严格,今年以来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滑。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上市险企降幅均超过50个百分点,二季度在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61家非上市人身险公司中,55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比出现下滑,占比在9成;41家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比出现下滑,占比超6成。
为应对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运营风险,今年以来各险企纷纷开启补充资本行动。截至今年上半年,险企“补血”总额已超560亿元。其中,15家险企对外披露增资扩股计划,增资扩股总额达353.6亿元;9家险企成功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合计发债211.5亿元。
事实上,作为资金需求量大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需求一直存在,监管部门也在持续扩大其融资渠道。
2004年,原保监会发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2011年10月,对办法进行修订,规定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2012年5月,再发文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并规定可转债在转股前可计入附属资本。2015年1月,央行与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不难发现,在债务性资本方面,险企“输血”渠道较为丰富,但上述工具均用于补充附属资本,而未涉及更重要的核心资本。
对此,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财经网金融表示,优先股、可转债、配股、增发包括IPO均可以补充核心资本,但优先股、增发、IPO可能稀释原始股东股权结构;可转债需要转股后才能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配股尽管可以避免股东权益被稀释,但会稀释每股权益,同时配股后需要除权可能导致二级市场波动等。
当前,险企核心资本增长主要依赖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相对不足,《通知》支持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提升核心二级资本,可谓落下一场“及时雨”。
“保险机构发行永续债有助于拓宽补充资本渠道,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利用永续债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应对复杂经营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系统稳定性。并且,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补充核心资本不会对原始股东权益造成稀释,影响治理结构等。对投资人来说,永续债的收益率相对高,且属于信用风险低的优质资产。”周茂华说。
据悉,《通知》将于今年9月9日起实施,保险公司连续经营超过3年、上年末和最近一季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可发行永续债。
值得注意的是,永续债的余额限制较为严格。单一保险公司永续债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且资本补充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业内人士指出,这“两道红线”或使永续债发行集中于头部险企。
华泰证券研究员周冠南以存续的资本补充债发行人作为研究样本,按照余额限制对保险公司永续债做静态发行规模测算发现,样本险企首次可发保险公司永续债规模约为8908亿元,其中,六大头部险企可发余额占全部余额的85%左右,指向未来保险公司永续债的供给集中度或也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