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最新政策「债转股的条件」
最近10天,应该是债转股消息最为密集的时期!
四大行债转股子公司层面,8月2日,建行债转股子公司建信投资开业;近期农行子公司农银投资也与近期获批;
部委层面,7月3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种类型的机构与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8月7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8月8日再度透露,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金额超过1万亿元。
从银监会《征求意见稿》来看,虽然有利于银行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加快推动该类业务,但高门槛只有大行、股份行和非常少数的城商行可以满足;
同时,办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该类业务会形成直接冲击。根据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可以进行不良资产收购,为银行机构惜售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平台,资产公司要拿到较为优质的债权机会更少了!
一、八大要点1、可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向合规投资者募集;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打通证监会、银监会的大牌照!
2、按照《并表指引》两者需统一授信标准、体系,对于交易结构需要甄别,还会对风险资本金占用、风险资产加总等提出要求;另外还会影响到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的核算等问题;
3、能参与同业市场
第二十四条 (五)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六)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
4、鼓励债转股在各银行间交叉实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5、转股债权主要是贷款;
第三十七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企业债券、票据融资等其他类型债权;
6、鼓励(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鼓励实施机构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7、严打通道,假出表
办法多处强调资产的真实转让,避免风险留在银行体系内!
第三十条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
实施机构不得与银行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8、能做普通股权、优先股
第三十三条 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确定。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
二、银行系加速办法的出台,延续了历来政策制定的思路,先试行再推广。比如:已经有多单债转股业务落地;已有多个实施机构获批成立;已有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债转股等。
对原来《指导意见》进行了多处细化,更重要的是回应了前期的市场顾虑,如转股主体筛选标准、资金来源、实施机构参与方式、在持股时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
1、高门槛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银行设立AMC的最大特点。
从准入门槛看,只有大行、股份行和非常少数的城商行可以满足,已经将参与范围缩小。兴业信托之前成立的amc肯定得改:1)额度不够,2)兴业银行需要直接控股。
2、管理办法对于银行进行债转股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方面,融资渠道多元。可以通过包括同业拆借、回购以及収行专项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另外也可以通过収起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另一方面,对于具体债转股的开展模式(包括转股价、转股条件等)延续了开放态度,凸显了市场化特性,更有利于项目落地。
3、上市银行债转股子公司収起设立情况:
8月2日,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建信投资”)正式开业,这是全国首家获批开业的市场化债转股专业化实施机构。
以下是大行债转股实施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建行共与41家企业签订了总额5442亿元的债转股框架协议,到位资金488亿元,签约及到位金额市场占有率均为50%左右。业务模式上,该行积极探索在现有业务框架内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模式包括通过投行、资管、直投业务组合方案等。
农行已与先后与武钢集团、山东高速、中国建材集团等等多家债转股项目企业签署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已签约项目累计金额逾2000亿元。业务模式上,农业银行也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开展了包括收购金融债权转股权、并表基金、可转债等多种债转股业务模式。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获银监会批准成立,其注册资本为120亿元,已签约项目累计金额逾2000亿元。
4、难题有望突破:
尽管国有大行债转股签约非常积极,但进入实施阶段的金额却仅约一成,债转股合作面临落地难题。造成债转股落地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1)配套政策的不完善;(2)债转股落地速度偏慢。
三、资产管理公司或受冲击1、银行系AMC与四大AMC的本质区别
在业务范围方面,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有的企业债权必须以债转股为目的,原则上债转股业务收入贡献必须占到总收入50%以上,从而将债转股实施机构与以4大AMC 为代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区分。
2、对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不良资产业务形成冲击
不过,本办法是针对银行设立实施机构的具体细则,有利于银行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加快推动该类业务,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该类业务会形成直接冲击。
银行不良资产直接转让到市场的体量会趋于稳定。根据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可以进行不良资产收购,为银行机构惜售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平台。资产公司要拿到较为优质的债权机会更少了。
3、银行系与四大AMC合作机会
但新成立的银行系AMC缺乏资产管理专业团队,四大AMC如果入股,可以提供人才支持;而银行对公司的债务关系更清楚,是银行系AMC的优势,更有利于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放的周期越长,折价越大,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提升处置效率,有可能是四大AMC看重的。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机会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其他非银机构可参与,但占比不高于50%;
非银参与需要:50亿的总资产、15亿以上净资本,连续两年盈利,且非高杠杆。
按照以上8条,票友君收集了符合以上条件的券商、信托、保险等机构名单!
1)券商:净资本、总资产能达标的有42家,如果再加上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会删除掉很多券商,另外能或者原因直接拿数十亿现金出来的券商就更少了。
图表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2)保险:能满足资本金要求的保险有34家,但考虑钱几大保险都包括寿险和财险,预估符合的约在20家左右。
3)信托:由于未能找到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以下是结合现有数据筛选的可能初步满足资格的信托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此条基本上谢绝了很多民企集团,特别是地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