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产品的方案是什么「如何制定基金投资方案」
背景:老板利用闲置资金投资于基金公司的产品,约定理财产品的本息或分红计划,签订认购某基金产品合同。老板以企业或个人资金投资,哪一个渠道有利?
解答:基金公司产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涉及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出资,均为投资人的纳税行为。
如果,资金来源于非企业经营劳务所得,老板可以个人或家人的名义,直接出资投向基金单位的投资账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2项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分回的基金投资收益已扣个人所得税,不再需要纳税了。
如果,资金来源于企业,作为金融产品投资出账,企业根据金融产品的交易是取得本息、或有“现金流 出售”动机,分别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性投资”等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的金融资产判断,如图所示:(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复如下:2012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
因此,企业取得的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基金投资发生亏损,可据实扣除;分回利润合并于当年企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企业的性质和综合盈利情况,决定所得税率是否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的性质主要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分回利润当年,合并经营所得后为亏损的不征所得税费用最有利。
企业性质建议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合并征收的抵减效应,利润不分配到个人不纳税,作为企业理财所得;若为合伙企业性质的执行“先分后税”,分出资金到自然人(个人)的,需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