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全部费用嘛「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
时间:2023-01-03 13:58:10 • 来源:上海吕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梁某某、樊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梁某某、樊某某作为甲方(抵押人、债务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乙方(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将甲方名下的案涉房地产抵押给乙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的主债权数额是30万元。后被告部分利息及本金逾期未归还。原告遂起诉,主张其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据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389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89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本条对于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本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明确详尽地规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该约定确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范围。因
此,在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一审法院未能将案涉抵押登记证明上的“债权数额”与实际的“担保范围”合理区分开来,判决抵押权人仅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将二者有效区分,避免了不当的误判,依法维护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
民法典依据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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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信息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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