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违约债券转让与结算方式的规定「上海清算所托管债券的结算方式是」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公告明确,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其中,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实施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相关必要信息,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央行报告。上述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央行备案。
此外,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现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与该公告不符的,以该公告为准。
据悉,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6月28日至7月13日在央行网站意见征集栏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3条,已采纳2条,包括修改到期违约债券定义的文字表述,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未采纳的意见1条,主要内容为:建议明确根据《公告》进行的债券转让和结算是有效交易和结算,对投资人、发行人或其破产管理人有约束力;任何与《公告》债券转让或结算相关的争议应提交债券交易平台或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央行表示,未采纳该意见主要考虑到关于债券转让和结算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应根据《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确定;此外,规范性文件不宜对协议管辖事项作出强制性规定。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