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政府债券信息披露」
商瑾
摘 要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我国“实质绿”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本文以已披露环境效益信息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为基础,估算了全部“实质绿”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为完善“实质绿”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统一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推进“实质绿”债券数据库建设;对“实质绿”债券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激励政策,提高“实质绿”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关键词
“实质绿”债券 环境效益 信息披露 碳减排
“实质绿”债券市场概况
(一)“实质绿”债券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贴标绿色债券市场获得较快发展。同时,债券市场上还存在大量未贴标、实际投向绿色项目的“实质绿”债券,其也为推动绿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受绿金委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与中节能公司合作完成《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制度及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构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并首创“实质绿”绿色债券评估认定方法。该方法认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四项绿债标准[1]之一,且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在募集资金中占比不低于50%(或发行人绿色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0%)的债券,可被认定为“实质绿”债券。经过3年的“实质绿”认定工作,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节能公司识别出2017只“实质绿”债券,并不断进行更新,同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定期发布识别结果。
(二)“实质绿”债券发行情况
中国“实质绿”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市场参与主体较为多元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债券市场上存续“实质绿”债券规模达39689.5亿元,其中,贴标绿债存量规模为8475.5亿元(见表1)。
在“实质绿”债券中,政府支持机构债的存量规模最大,占比接近四成(39.64%);地方政府债存量规模紧随其后,占比为19.41%;企业债、中期票据、金融债和公司债占比相近,分别为11.58%、11.02%、7.98%和7.56%;短期融资券、国际机构债和项目收益票据存量规模较小(见图1)。
“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情况
(一)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概况
2021年4月,为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夯实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基础,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深圳客户服务中心联合发布《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以及2020年“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2]样本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数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版指标体系是在2018年研究课题《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制度及指标体系》基础上的进一步优化。该指标体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3],涵盖新版目录所涉及的绿色行业,包括6个大行业和203个子行业。结合债券实际产生的绿色贡献,该指标体系进一步补充了符合“实质绿”标准的地方政府债和铁道债两大类别,一共设计了30个通用指标和13个特殊指标(适用于单一行业)。
这是国内首次依据新版目录,针对细分行业制定的定量分析指标体系,实现了环境效益的可计量、可核查、可检验,将有助于为监管部门对有关碳中和数据的统计进一步提供参考。
(二)“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按照指标体系,本文重点对917只“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环境效益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4]。
从具体披露情况来看,在917只“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中,有450只债券披露了环境效益数据,占比约为50%。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这450只“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约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6508万吨/年,二氧化硫减排30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13万吨/年[5]。据此估算,全部“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13016万吨/年,二氧化硫减排60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26万吨/年。每亿元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6万吨/年,二氧化硫减排177吨/年,氮氧化物减排94吨/年。
部分公司信用类债券仅披露了节约标准煤的规模,总规模共计32万吨/年。参考节能量与碳减排量的折算公式[6],可得出这部分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是77万吨/年。因此,全部“实质绿”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共计13093万吨/年。
由于“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占全部“实质绿”债券样本量的1/2,据此初步推算,全部“实质绿”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2.62亿吨/年,二氧化硫减排120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52万吨/年。“实质绿”债券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此外,通过测算“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情况,笔者发现,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衡量不能仅关注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量,更应关注单位资金产生的环境效益。如表3所示,债券B虽然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规模少于债券A,但是债券B的单位资金碳减排量和债券碳减排量均高于债券A。
对完善“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统一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推进“实质绿”债券数据库建设
一是建立统一的“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和制度。建议建立强制性发债企业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细化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提高市场透明度。在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向市场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可在深圳探索将其作为地方标准试点应用,待成熟后逐步推广为国家行业披露标准。
二是构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平台,推进绿色债券数据库建设。可依托中国债券信息网建设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平台。环境效益信息披露以“实质绿”债券发行人为主,中介机构为辅。发行人主要负责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数据填报,中介机构主要对发行人环境效益信息填报工作进行辅导。
(二)制定差异化的激励政策,提高发行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一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建议在宏观审慎评估(MPA)指标体系中,增设“实质绿”债券发行、投资和承揽承销等指标并设置相应分值,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参与和“实质绿”债券相关的业务。建议对“实质绿”债券的发行机构给予利息所得税1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实质绿”债券,建议在风险权重、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上给予特殊的灵活性,如降低商业银行持有的“实质绿”债券1个百分点的风险计提。
二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企业债进行沙箱实验。探索由“实质绿”债券发行人付费,由投资人选择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方式,以提高评级结果等信息的公允性。鼓励运用证券化手段,对穿透底层的绿色企业信贷ABS放开发行规模限制,发挥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合力,帮助绿色科创企业发展壮大。
三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发行不设评级门槛,并优先审批。建议简化“实质绿”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对“实质绿”债券优先审批,真正提高绿色资产的流转效率。对于优质“实质绿”债券发行人,在后续发行过程中,从程序上设立绿色通道,无需再次审批,鼓励直接发行。
四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推动跨境交易。允许“实质绿”债券在卢森堡、新加坡等国际交易所进行境外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结算。允许境外投资者以绿色债券作为质押品进行回购交易,并考虑纳入全球回购主协议(GMRA)。
注:
1. 四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2015》和气候债券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方案》。
2. 指符合“实质绿”标准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融资工具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于2021年4月发布,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4. 由于符合“实质绿”标准的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不充分,本文的分析将限定于公司信用类债券。
5. 债券投向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环境效益=本期债券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环境效益/项目总投资金额)。
6. 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对于仅披露节约标准煤量的债券,按照此公式进行折算:二氧化碳减排量(吨)=节约标准煤量(吨)×2.4。
参考文献
[1] 廖原, 安国俊, 商瑾, 马赛. 2020年中国“实质绿”债券市场运行情况报告[J]. 债券, 2021(2).
◇ 本文原载《债券》2021年5月刊
◇ 作者单位: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本文源自《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