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化ABS「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条件」
第一条 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相关部门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申报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提供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三)提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对于符合相关部门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不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已确定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核查意见。
对上述范围外的投资者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产业项目,申报发行时应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本所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
第六条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参照相关部门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所属绿色产业领域,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产业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主承销商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第八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第九条 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以提高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十条 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以及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相关审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