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不得采用成本估值法「银行理财成本法估值」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漫游 北京报道
近期市场流传一则监管将对银行理财估值方法严格要求的消息,称六大行被召集开会,书面部署摊余成本法限用的安排。
《中国经营报》记者向银行机构人士确认了该消息基本属实,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虽此次消息只表示是对六大行提出,但净值化理财相关要求必然会逐步覆盖全银行业机构。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上)》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20.39万亿元,在所有理财产品中占比近八成。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估值方法的变化,将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成本法和市值法均为常用的估值方法,然而,使用市值法估值覆盖全部产品,银行理财市场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首先是投资者接受度问题,收益率波动增大,或会造成机构的理财资金流失;其次,银行理财产品所投的不少资产较难使用市值法计量,需建立明确估值方法的应用规范。
摊余成本计量限用
具体来说,上述消息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以后),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即2018年人民银行“7·20补充通知”政策不得再延用。其次,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对于理财产品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对于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所谓成本法,分为买入成本法和摊余成本法。其中,买入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就是以债券的买入价格加上债券的应计利息来进行估值,这种情况并没有考虑债券存在的溢折价情况;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按照买入成本,根据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产品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个周期计提收益。
市值法估值则是同时考虑了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估值损益。
事实上,在2018年资管新规公布时,监管层是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但是2018年特殊时期也为成本法计价留下补丁。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即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为什么如今成本法会被限用?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传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多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底层资产价值,多是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算,从问题来看,该运作模式为多层嵌套及资金池运作提供了便利。此外,其强化了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误解,亦模糊了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对称性的认识,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目前监管的方向是,要求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对理财产品净值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束。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使用摊余成本法,理财产品收益波动显示比较小,底层资产波动不会直观反应到净值变化上,实际上,使用摊余成本法的非现金管理类产品,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净值化产品,用市值估值法来代替是必然趋势。”
从影响来看,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限制摊余成本法估值,有助于改变以往银行及相关业务人员以收益来吸引客户,倒逼银行提升资管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同时,让银行资管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源,银行仅是资金管理人角色,最大限度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聚集。”
估值方法应用规范需明确
成本法产品的盘子到底有多大?华泰固收团队分析称,从产品比拼角度看,摊余成本法产品无疑更具竞争力,使得不少原本不做摊余成本法产品的银行理财在最近一年也开始试水该类产品。从微观调研的情况看,部分股份制和大行摊余成本法产品的占比在15%~20%之间。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银行永续债 二级资本债预计有超过2万亿元被银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持有,再加上PPN、非公开及其他产品,通过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不包括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约有4万亿元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大行和股份制行账户中,纯债产品往往倾向于市值法计价,而永续债产品等更可能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不能用账户规模简单匡算。”华泰固守团队指出。
业内人士认为,国有银行往往是行业发展的先行者,国有银行限制使用成本法估值后,下一步,这一要求可能会沿用至全行业。
董希淼表示:“使用市值法估值,银行理财产品最大的挑战是投资者接受度问题,因为波动性会增加,而银行理财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相对是较低的,从监管部门公布的数据看,一季度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4510件,环比增长35.1%,其中大型银行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环比增长62.4%,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银行理财发展与投资者需求之间还有差距。下一步,要从提升国民金融能力的高度出发,全面深入开展财商教育,提升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有机统一,推动银行理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位国有银行人士表示,若银行理财使用市值法计量,将必然导致收益率波动较大,客户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所以机构的理财资金前期或将流失,针对该问题,银行机构在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同时,可重点发展期限灵活类产品,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和短久期、高评级的债券,满足客户收益稳健、高流动性的投资需求。
他表示:“除此之外,机构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品种,因为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公募债没有活跃报价、收益率更高且估值较为稳定,可以发行投向资产支持证券的理财产品,实现净值稳定的同时提供较高收益率。”
另外,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净值化管理要求下,监管需进一步明确估值方法的具体应用规范,并制定详细的估值指引。因为市值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是在交易过程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对没有交易或者交易不活跃的资产,参考类似资产的价格结合该资产和市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允价值的估算。但问题是,银行理财产品所投的不少资产较难使用市值法计量。
比如,标准化的信用债缺乏活跃交易而得的市场价格,需要选择估值模型做计算,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更是难以得到市场价格。而从数据来看,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中心的披露,信用债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2020年末占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总余额的58.64%。
除此之外,净值化管理要求下,理财产品结构复杂,不如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构成简单、容易计算,净值型理财产品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投向比较复杂的金融资产,导致底层资产估值存在困难。
周茂华表示:“破解净值化管理下的理财产品估值难的问题,重点突破口应有两个,一是引导银行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更多从配置标准资产开始;二是要开发或引入专业化数字系统。此外,使用市值法估值还需要解决诸如给底层资产合理估值,建立专业投研、销售团队,以及如何让客户快速了解并接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