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 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0 14:58:25 • 来源:沈阳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构建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与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年来不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信用建设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机结合。现阶段在受疫情影响时期出台《办法》,目的在于“建机制、保民生、促诚信”,创新驱动推进规范管理,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单位公正守信,依法建制,在我市全面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宽服务渠道,全面保障和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被评定为A、B级企业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被评定为C、D级企业将采取监管措施,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比例、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等。
《办法》的出台,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通过信用监管促进单位缴存建制,推动我市公积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尖沈阳、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王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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