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与所得税不得不说的 故事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通知一出,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为了避免处罚,立刻掀起了一股补缴公积金的小浪潮。那么住房公积金与企业、个人所得税直接有哪些“故事”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注意相关扣除范围和标准的限制。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将产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风险并可能由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企业缴纳的相关罚款和滞纳金也是不得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样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个税税前扣除时在范围和标准上也存在限制。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
同文件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总之,企业和个人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所得税前扣除时,一定要关注扣除范围和比例的相关限制,切勿让公积金与所得税的“故事”变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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