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及个人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又有新规定
三明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明住房〔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简化提取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名词解释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逐月冲还贷)是指已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一次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纯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及组合贷款中的公转商贷款部分。
本暂行规定所称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指主借款人的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申请条件
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或共同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
(一)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本息尚未结清;
(三)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时,贷款无逾期本息。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人还款储蓄卡(一类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或贷款发放地管理部。
五、提取金额及顺序
逐月冲还贷实行报账制,每月提取金额为借款人上月实际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含提前归还部分本金金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均不得少于10元,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相应减少。提取顺序为《逐月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约定的顺序。
六、资金划转方式
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照提取金额及约定的提取顺序,自动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划转至借款人还款储蓄卡。如遇系统问题等原因,实际划转到账时间有可能延迟。
七、逐月冲还贷变更
(一)还款储蓄卡变更。借款人还款储蓄卡变更的,可提交身份证原件、新的还款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
(二)增减签约人变更。借款人签约逐月冲还贷满12个月后,每年可申请一次增减签约人变更,申请变更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
八、逐月冲还贷暂停与恢复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月冲还贷自动暂停,暂停的所有情形消失后,逐月冲还贷自动恢复:
(一)已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的;
(二)贷款有逾期本息的;
(三)还款储蓄卡变更后,未申请逐月冲还贷变更的。
九、逐月冲还贷终止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月冲还贷终止:
(一)申请终止逐月冲还贷的;
(二)贷款已结清的;
(三)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
(四)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被起诉的。
十、逐年冲还贷转换
借款人已签约逐年冲还贷的,由公积金中心将逐年冲还贷自动转换为逐月冲还贷,具体转换时间为借款人贷款发放月的对应月(当月逐年冲还贷结束后转换)。
十一、其他
(一)借款人申请终止逐月冲还贷的,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均需自逐月冲还贷终止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月供及再次签约逐月冲还贷。
(二)逐月冲还贷期间,已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金;同一笔贷款中未签约逐月冲还贷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金,但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月供。
(三)逐月冲还贷期间,借款人仍应自行确认还款储蓄卡资金是否充足,保证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否则由此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明住房〔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各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代管账户。
第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向我市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缴存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为12%,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12%(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未缴存的,视为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新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将其列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不再以单位名义开户。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三明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