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试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单位(或清算组织、原单位留守处等)、个人应当负责到管理
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一)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二)单位迁移出管辖区;
(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跨年度未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合并等使得缴存登记项下无人员、无住房公积金余额;
(四)个人丧失劳动能力;
(五)个人年龄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
(六)个人离开管辖区或不愿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还清贷款以及在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中无保证责任。
前款第(一)、(二)项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原单位留守处等机构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项由管理中心管理系统自动注销登记,
第(四)、(五)、(六)项由个人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单位、个人应当自需要注销登记之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证件、资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以及工商等注销登记证明;
(二)单位住所迁移证明文件和在新住所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个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个人离开本辖区证明材料或不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单位、个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齐全,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并明确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以及需要补充、重新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缴存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分为单位缴存、职工缴存、个人缴存,单位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为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月缴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二十六条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一般应当相同,为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基数为本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至4倍上年度本地月社会平均工资之间选择和核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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