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公积金贷款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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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起,天津住房公积金新政开始实施。进一步简化手续,取消了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材料!
一、职工购买私产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评估报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是否提供评估报告按照贷款银行商业贷款部分要求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职工应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中承诺所购住房交易价格真实,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交易价格进行内部核查并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价格为准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题外话:购房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根据购房的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办理不同的提取业务:
1. 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
3. 按揭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交《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承租人本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提供租赁信息,对租赁行为和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职工承诺事项核查真实性,发现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题外话:什么情况下能提取公积金呢?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贷款及提取的条件、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我市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