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按规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会计分录「每股盈余和每股收益」
【考点一】每股收益的概念及类型(★)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考点二】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教材例 】某公司 20×7 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 30 000 万股;4 月 30 日新发行普通股 16 200
万股;12 月 1 日回购普通股 7 200 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6 250 万元。 假定该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重。20×7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0 000×12/12+16 200 ×8/12-7 200×1/12=40 200(万股) 或者: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0 000×4/12+46 200 ×7/12+39 000×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考点三】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 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
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 转换普通股。
【考点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教材例 】某上市公司 20×7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8 200 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
股数 20 000 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 年 1 月 1 日,公司按面值发行 60 000 万元的三年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 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 年 12 月 31 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 12 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 10 元,即每 100 元债券可转换为 10 股面值为 1 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 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 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 年度稀释每 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1 200/(1+3%)+1 200/(1+3%)2 +61 200/(1+3%)3 =58 302.83(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00+6 000)=1.52(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