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不能收的银行承兑汇票有那些「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有几种」
时间:2023-01-05 12:59:55 • 来源:金评媒
作者: xishi喜氏电子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性强、流通性强、灵活性高,能一定程度上节约企业的资金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方式,但背书虽然看似简单,却稍有不慎就易造成瑕疵票。
不知以下这4种不能收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友们都知道多少种呢?
1.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哪怕少一个字都不行
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很好理解,出票人名称是A,签章名称为B。
如:出票人名称是上海新兴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签章名称是上海新兴有限公司,这就肯定不对啦!
处理思路: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
2. 背书印鉴章不规范,有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
这时问题就来了,在签章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不注意就易出现签章过淡、签章油墨化开,造成字迹看不清楚、签章出框等问题,从而让票据变成了瑕疵票!杯具了!解决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做?
处理思路: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3. 重复背书
重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比如A公司将票据又背书了A 公司。
处理思路:需要A 公司出具重复背书证明。
4. 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比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
处理思路:签单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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