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并解释债权的职能「定向融资与债权融资计划」
作者:山 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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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债券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优质的企业发债额度消耗殆尽,在这些压力下,债权融资计划作为一种债务融资工具应运而生。我们主要对债权融资计划进行概况分析,从而揭示债权融资计划的主要特征、发行概况及现存的相关问题。
一、债权融资计划概况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采用备案制去发行,交易场所为有资质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与传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债权融资计划主要具备特征:
债权融资计划在主体评级、融资规模、行业准入等方面比较灵活,具备如下优势:
主体评级:无强制外部评级要求,发行人、投资人及中介机构自行判断风险;
融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资金用途:短期流动资金、长期项目资金、归还借款等;
行业准入:以国家政策方针为依据,灵活放宽;
期限:以3年期为主,其他为辅。
与其他产品相比,债权融资计划主要区别如下:
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也设置了相应的准入标准。目前,商业银行多以其行内授信客户作为潜在发行人进行拓展客户,一般限定发行人公开主体评级在AA(含)及以上,对于主体评级低于AA的发行人多要求其补充增信措施;发行主体所属行业需为非过剩产能行业;若为城投类企业,则不得在银监会名单中。
二、债权融资计划的政策背景
(一)国家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完善产品创新机制,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金融产品,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同时,发展普惠金融,健全和完善多层次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在债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优质企业发债额度耗尽等压力下,债权融资计划的宽松性、多样性、灵活性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效的补充。
(二)相关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的意见》(银办函【2013】399号)批复,北金所被认定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的出台,标志着债权融资计划正式被划归为银行间市场产品。
(三)业务指引
2017年6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市协发70号文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通知,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操作依据。《指引》从备案、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多个维度,对债权融资计划的定义、特征和业务流程等进行了介绍。
三、债权融资计划市场概况
自首单债权融资计划落地以来,得益于灵活的业务模式和强劲的市场需求,债权融资计划得到了较快发展。就现有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项目而言,央企及地方国企作为发行人的项目占比高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项目中,75.00%以上的项目存在抵/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发行主体BBB-及以下的项目均设置担保或抵/质押等增信措施。
四、债权融资计划存在的问题
1、无外部评级,欠缺统一的风险评判标准
由于债权融资计划对发行主体级别无强制性要求且对计划本身不强制要求外部评级,这就意味着对于发行主体偿债能力及计划本身未来现金流对于应付本息的覆盖没有明确的判定。债权融资计划受投资人风险偏好差异等影响,欠缺统一的风险评判标准。若未来引入外部评级,可对发行主体偿债能力及计划本身还本付息能力进行明确判定。
2、交易场所仅限于北金所,产品流动性较低
债权融资计划须通过有资质的相关交易所转让,而北金所作为新生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场所,其挂牌、交易项目及投资人对其认可程度均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债权融资计划产品的流动性。
3、“非标转标”的认定,有待商榷
从投资端来说,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方面来自于外部投资机构,另一方面来自于银行授信企业或理财资金。根据8号文的规定 ,债权融资计划虽不属于“非标”,但关于“非标转标”的认定,各银行对待结果不一。若未来银监会明确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能够实现“非标转标”,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空间将会大大提升,若以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能有效释放银行表内资本的计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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