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知识点「2019一建环球法规讲义」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015年真题】关于债权相对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客体的相对性
B.债权期限的相对性
C.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D.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E.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1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2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四类)
【2017年真题】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与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例题】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债的四种来源中,侵权之债在建设领域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或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或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侵权之债。
2.3无因管理(无义务 主动作好事 有人受益)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概念要点】
1.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使对方受益
注意: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要追认授权。
【案例形象理解】
乙单位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邻近的甲单位主动组织人员灭火,减少了乙的损失,则在甲与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
【典型例题】某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邻近的甲单位主动组织人员灭火,这一行为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损失8万元,甲单位因此支付了1万多的费用。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由于这是甲方的自发行为,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授权与委托,所以甲单位自行承担这1万元的损失
B.因甲单位的援救使施工单位减少了8万元的损失,所以施工单位应支付8万元给甲单位
C.甲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支付1万元
D.甲单位必须获得施工单位的追认授权,才能要求施工单位支付1万元
E.甲单位必须获得施工单位的追认授权,才能要求施工单位支付8万元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本题是典型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需要追认授权,这一点与无权代理没有关系。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应相当于为此付出的费用,而不是因此给对方带来的好处。
2.4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 利已 损人)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2016年真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与甲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甲材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乙材料供应商。关于该货款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由法院确定归属
B.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不当得利
C.乙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给甲材料供应商
D.甲材料供应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乙材料供应商返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当得利。本题构成不当得利,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