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你的住房公积金或将发生9大变化英文「公积金迎来重大调整」
好消息
住房公积金可能又有新政策了!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人群,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
对于我们苏州市民来说,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这两个放宽,即可以提取公积金装修和交物业费。
注意了!注意了!
以下9点变化跟你我都有关↓↓↓
1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苏州:11种情形可以提取,普通装修,物业费不在内
目前,根据苏州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职工11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的;
(十一)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苏州: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缴存比例分两种
目前,苏州市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苏州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7700元),最低不低于苏州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4248元(17700元×12%×2)。
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苏州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为两种:
1、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占12%;
2、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各占8%-12%;
据了解,只要是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过不能突破12%的最高缴存比例。
5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环节
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根据新修订,计划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苏州:一站式服务,当场审批完成
苏州中心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采用“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担保公司、承办银行全部进驻大厅,职工只要带齐全部材料,2小时内即可办结贷款审批手续。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骗贷住房公积金 有可能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骗贷公积金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取消1~5年贷款资格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41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苏州发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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