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娄底公积金贷款政策」
LDCR-2019-53001
娄公积金发〔2019〕4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14日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娄公积金管〔2018〕1号),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本人、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7.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第五条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六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2.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3.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4.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6.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7.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9.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10.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资料、提取金额、办理时效及相关事项,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缴存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请材料给本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部应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前来管理部办理,缴存人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提取,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提取流程
1.提出申请:缴存人本人或代办人到管理部办事大厅提取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2.提取初审:A岗初审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基本信息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提取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与操作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将提取材料信息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及银行卡账号。并按要求扫描留存相应证明材料电子影像,需保留原件的还需留存原件。
在审核中,如发现造假证件资料,审核人员必须扣留,加盖“废件”印章,立即报告管理部主任,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娄公积金发〔2016〕4号)的规定处理。
新建商品房买卖及二手房交易的购房提取业务,必须登陆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逐笔查询,并严格按要求设置相应标识,严禁漏查或漏设标识。尚未联网的管理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尽快落实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管理部查询及标识业务。
3.提取复审:管理部副主任对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申请人身份及提取金额、银行卡账号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操作系统中进行二级审批;如有误,则退回A岗初审人员。
4.打印凭证:A岗初审人员打印提取凭证,并将提取证明材料整理粘贴。
5.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将签字联录入至电子档案系统,并保留签字提取凭证原件,提取凭证另一份交申请人或代办人留存。
6.划款:财务人员核对申请人的金额、姓名、银行卡账号,审批资金支付,核对无误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转账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或银行储蓄账户内。
财务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A岗初审人员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
对支付不成功的提取业务,财务人员应尽快查明未成功支付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7.资料整理:财务人员将提取凭证和提取材料一起装订留档。
第十一条提取业务必须严格实行经办人初审、管理部副主任复审的二级审批制度,严禁逆程序操作。归集提取科要加强检查指导,稽核监察科要加强稽核监督,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按有关制度追究。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要求
1.在电子档案系统上线后,所有资料均需进行电子扫描,以前保存复印件的资料不再收取纸质件,只保存电子档。对前来申请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或其受托人员,管理部经办人员必须通过人证识别验证身份,并拍摄当事人头像,在电子档案系统中归档保存。
2.申请人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应提供所需资料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等专为本次提取业务出具的资料必须留存原件并扫描。身份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其他资料无法保留原件的均须核对原件后扫描留存电子影像。
异地购房等需要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核实的情况,须截屏留存电子影像。
3. 购房合同扫描件必须含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楼盘信息、所购房基本情况(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和价款、面积、付款方式及期限、卖受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合同编号等要素。
4.管理部经办人员在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的一律由各管理部负责复印存档,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如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内容有矛盾或材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并签名。
第十五条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同一套住房自交易之日起两年以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申请人,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人在交易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两年期满后凭不动产权证申请补提。若以前购买该套住房的申请人未办理提取或已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影响下一位申请人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手续。
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原《关于修改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2.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情况核查表
附件一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编 号
提 取 项 目
一
购买期房
二
棚户区改造
三
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
购买现房、二手房
五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六
大修自住住房
七
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
八
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九
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
按年对冲还贷
十一
按月对冲还贷
十二
离休、退休
十三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
十五
出境定居
十六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七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十八
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购买期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首期付款收据原件
4.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5.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6.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购房合同备案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单位组织团购、购房合同未备案的,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批量提取手续,需提供项目报建报批的相关手续及证件、单位批量提取申请、团购协议、购房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的《委托书》。已办理了批量提取的,购房合同备案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已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做了“已提取”标识满两年,所购住房再次交易的,可取消“已提取”标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退回,新的购买人可以进行购房提取。
7.申请人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9.同一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合同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10.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棚户区改造
一、必备资料
1.单位批量提取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省发改委批复原件
3.棚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4.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提取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6.购房首期付款收据原件
7.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9.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10.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11.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原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12.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签订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已办理提取的,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5.申请人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7.同一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合同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8.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与当地县(市、区)级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或通知书原件
4.《购买安置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购房款收据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8.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拆迁补偿安置证明》(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的购房总价款扣除其拆迁补偿款之后的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5.申请人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7.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8.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四、购买现房、二手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税务发票原件
5.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提供)
7.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税务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已办理过购买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就同一套房屋在《不动产权证书》下发后不再准予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已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做了“已提取”标识满两年,所购住房再次交易的,可取消“已提取”标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退回,新的购买人可以进行购房提取。
7.申请人婚前单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9.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10.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城镇建房提供)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户口簿原件(农村建房提供)
5.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建造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建造的提供)
8.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住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签发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总价款(工程造价不超过当地实际平均造价标准)。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建房的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确认主要材料进场、主体工程动工后方可办理提取。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申请人婚前单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7.建造、翻建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有1人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住房的,不予提取。
9.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10.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1.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六、大修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有资质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原件
5.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
8.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大修住房提取条件的提供)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危房鉴定书出具后12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大修的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大修工程已动工在建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的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申请人婚前单方大修自住住房的,婚后在提取期限内,可视共同财产办理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
7.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有1人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大修住房的,不予提取。
8.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含)以上(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9.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0.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七、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租住公租房的提供)
4.结婚证原件(已婚租住商品房的提供)
5.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离异租住商品房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总额。
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
租住商品房的:未婚及离异未带子女的不超过500元/月;已婚者夫妻双方及离异带子女的提取不超过1000元/月。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申请人工作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在同一地区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3.申请人本人应授权管理部经办人员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情况。
4.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按比例核定。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人可提取金额。
5.申请人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6.离异未带子女申请人提取标准同未婚申请人,离异带子女申请人提取标准同已婚申请人,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7.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租赁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租金缴纳凭证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8.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租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9.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10.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八、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还贷账户(存折、卡)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
四、相关事项
1.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况。
2.申请人提取资金转入本人还贷账户。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配偶同时提取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如借款人配偶信息与操作系统中贷款资料所录配偶信息不符的,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5.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九、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4.《借款合同》原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5.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或管理中心业务章)原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配偶名义贷款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归还娄底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况。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尚有未结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中心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归还娄底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不予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必备资料”第3、4、5项所列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申请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 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按年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1.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无逾期欠款且12个月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含)逾期记录的申请人。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和按年对冲还贷业务。
二、必备资料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非本中心贷款的还需提供:
①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②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可不提供)
③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已偿还贷款的明细记录(加盖银行业务章)。
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时,只需提供最近12个月还贷明细记录。
④结婚证原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⑤购房所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符合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条件、归还娄底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提供,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时不需提供)
三、提取金额
按年对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归还的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年对冲还贷遵循先还后提的原则,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作为第一提款顺序,不足部分再将其配偶作为第二提款顺序。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办理一次。
按年对冲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
在我中心贷款的申请人办理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的,可与我中心签订《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由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为借款人每年办理对冲手续。
五、年对冲还贷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按年对冲还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本委托协议手续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3.提取还贷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累计3期(含3期)以上未按时还贷的;
4.提取还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部的;
5.提取还贷人不按本委托协议履约的;
6.提取还贷人发生其他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本委托协议情形的。
按年对冲还贷终止的,我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六、相关事项
1.在我中心办理了单位批量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所购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位后,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申请人及其配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能作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
3.在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还款账户,非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内。
4.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如借款人配偶信息与操作系统中贷款资料所录配偶信息不符的,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5、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
6.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归还娄底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不予提取。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一、按月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无逾期欠款且12个月内无累计3期(含3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3.提取还贷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其6个月的还贷金额(配偶在娄底市以外其他中心缴存的不在合计范围内)。
4.借款人在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前12个月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5.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手续,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管理部办理,不得单方委托。
6.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和按年对冲还贷业务。
二、必备资料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提取金额
提取还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上月实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超过当月应还款额的,按当月应还款额提取;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不足当月还款额的,不予提取。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
按月对冲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
五、月对冲还贷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月对冲还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5.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可提取金额不足当月还款额的;
6.在委托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累计3期(含3期)以上未按时还贷的;
7.借款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8.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9.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还贷协议情形的。
按月对冲还贷终止的,我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六、相关事项
1.单位批量贷款的申请人,在贷款所购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动产登记证明》到位后,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为第一提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当其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不足部分从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配偶账户自动转为第一提款顺序。依此循环类推。
3.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还款账户。
4.如借款人配偶信息与操作系统中贷款资料所录配偶信息不符的,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5.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6、在本中心贷款配偶同时提取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二、离休、退休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单位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身份证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非公单位申请人退休年龄参照劳动部门规定。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申请人离(退)休证上个人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的,由管理部经办人员与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办理。
十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明、单位证明)原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申请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明、单位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单位破产改制、买断工龄、辞职、辞退、开除、刑事处分等。
2.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五、出境定居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停缴手续。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原件
5.配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原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2.《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3.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应向中心提交《娄底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参照劳动部门规定。
3.申请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原件
6.监护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办理提取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分别出具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4.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银行账户。
5.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6.宣告失踪人员需在宣告死亡后才能按本条办理提取。
7.《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附件2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授权委托书》在单位签订的,由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即可。
3.《授权委托书》在管理部签订的,由管理部受理人签字即可。
附件3
备注:1.本证明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本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公证机关公证。
3.本证明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证明所指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附件4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单位必须加盖行政公章,经办人员必须签字。
附件5
提取操作规程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本人、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7.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请材料给本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部应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不予提取情况
1.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2.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3.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4.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6.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7.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9.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10.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采编:邹国栋 审核:邓爱辉 、黄妙
来源:娄星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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