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新政 借款人可申请担保方式变更 附太原住房公积金知识汇总整理
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便民新政 借款人可申请担保方式变更!附太原住房公积金知识最全问答整理——政策篇 业务篇(缴存)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0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一项便民政策,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担保方式变更。
近年来,一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提出变更担保方式的申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根据群众诉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试点,目前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办理经验,同时,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也为其提供了办理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规范》精神,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相关业务,我中心决定出台《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为了让更多老百姓熟悉和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现将相关知识汇总如下: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4、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
(4)2000年7月至今: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5)2018年7月至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5%,个人5%;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8]35号)
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7]21号)。
8、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9、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业务篇(缴存)
0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概念?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02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03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转账、网银、电汇,不得采用现金、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
0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相关表格,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05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