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重大调整「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
11日,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3日起正式实施,共规定了9种提取情形,相比之前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共涉及到了8个方面,比如提取人范围、异地提取及租房提取等方面。
《办法》共规定了9种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退休的;(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相比之前实施的政策,此次政策发布涉及调整的内容共有8个方面。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提取条件删除。
(二)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提取人范围。
1.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现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人范围由职工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现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人范围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增加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区域限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现增加异地购房区域限制,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四)增加“购买拍卖住房”类提取业务的相关内容。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增加该类提取业务内容,明确办理材料及相关事项。
(五)规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类提取业务的无房区域要求。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现明确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职能,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七)为方便贴息贷款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现增加贴息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业务,已办理本市贴息贷款的职工可以每年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业务,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八)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规范提取材料要件,优化业务流程,精简提取申请材料。
附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于伟 通讯员 桂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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