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企业职工是住房最迫切、最强烈的需求群体,他们往往由于企业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公积金不能依法享受,而且还不能享受其政策性的低息贷款,此外还得为办理银行商业贷款多付一笔保险费。所以,加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尤为重要。
一、缴存管理
(一)正常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就近和便利的原则,选择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二)缓缴与补缴
1.办理程序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2.比例要求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为0,缓缴期限不能无限制。
(1)时限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1年。
(2)补缴
缓缴不能理解为停缴或不缴。依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当单位破产时单位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予以偿还,因此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予以补缴。
二、违规行为
(一)不办理
1.规定情形: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新《条例》按下列程序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首先,责令限期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属于责令改正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罚款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不缴或者少缴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是指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少缴是指单位未按新《条例》规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列支规定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公积金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但在企业实施过程当中,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职工住房资金的压力,也加快完善了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