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十几年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 最高法院判决给买房员工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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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王某某自1998年2月入职山东某某啤酒有限公司,王某某称双方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以公司存在劳动违法情形,双方产生劳动纠纷。
▼王某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于是向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自1998年2月至2010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山东某某啤酒有限公司未为他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调查,于同月28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为王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公司不服向所在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没有支持王某某,于是王某某向法院起诉。
▼二审法院终审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但是政府不服二审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市公积金中心2015年8月发现公司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市公积金中心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是否适用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的追责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责令公司限期为王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持法定秩序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或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命令相对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无惩罚性,不同于行政处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王某某诉求得到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4718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入职上班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不是只有国有单位才需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今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买房对大多数人是生活中必需事项,房价一路高涨,买一套房子不是易事,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也越来越重视,大多数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只能是公务员或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才有,我们普通的员工譬如在民营等之类的单位上班,哪有老板会给你管这件事,那么是不是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就没有这项权利呢?在此劳动律师刘志汉提示,相关规定不是这样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就将民营、私营企业都纳入在内。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间内应该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手续与终止手续呢?根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怎么办?
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体制内或国有性质的单位或大型企业,做到了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但是大多数民营、私营企业,给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数量还是有待提高的,那么我们大多数劳动者上班多年,所在单位没有为自己办过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采用法律途径来处理,因为这是你自己的权利,维权是否最好选择。
如果采用法律途径来处理,通常应该怎么去做?当然在确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之前,我们还是建议先与单位协商看能否解决,如果不可以再做选择。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政府专门管理部门,如果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可以先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求助,就像前述案例中王某某那样去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就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总之由于各地执行有差异,因而员工需要根据所在地的实践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