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丹阳购房政策外地人」
为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购房需求,规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操作,提升服务效能,市公积金中心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对我市部分公积金政策进行明确和完善。
变化1:
保障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使用权益
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只有一方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留置核查,购房真实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留置核查,购房真实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
2018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防范了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的行为。
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也存在职工确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或家庭成员疏忽,未能在购房时共同署名登记;购房人因无法掌握所购房交易信息而导致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的情况,从而被限定在政策之外。
因此,为支持职工实际购房需求,此次调整的政策对“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两类情形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所购房为首套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留置核查方式,确认购房真实的可以使用公积金。
变化2:
完善异地公积金二次贷款规定
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
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的通知》(镇公积金〔2016〕68号),对“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执行与我市相同标准的首付款比例及公积金贷款利率”未进行明确规定。
随着在我市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此次调整的政策明确,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如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则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变化3:
放宽提取公积金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扣减标准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符合上述条件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扣减。
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部分职工缴存年限较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将对贷款额度造成较大影响。
为支持职工刚性购房需求,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此次调整的政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扣减标准,对已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防范贷款还款风险的前提下,仅需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已提取的公积金不再在贷款额度中予以扣减。
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
如提取公积金后,账户余额不足,可将提取的公积金复缴,达到上述规定的账户余额标准后,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变化4:
明确购买异地住房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
根据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房进行抵押”、“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在外市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住房,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领取外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职工购买异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后才能取得所购房产权证、异地二手房无法在我市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因此不能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满足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现明确在我市缴存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取得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半年内、并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
变化5:
明确异地商业贷款不得申请“商转公”及“商转公”贴息业务
在外地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请“商转公”业务,也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贴息业务。
政策解读
根据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此次政策中进一步明确,由于外地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不属于我中心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因此,在外地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能在我市申请“商转公”业务,也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贴息业务。
变化6:
明确子女与父母进行房屋交易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
因《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中未对子女与父母进行房屋交易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保障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政策明确子女与父母间进行房屋交易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