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泸州市公积金提取资料」
今日,《泸州日报》全文刊登《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21.43亿元,提取21.72亿元,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29亿元。截至2015年底,缴存余额48.63亿元。
哪些人在缴存公积金?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3.92%,国有企业占32.53%,城镇集体企业占0.57%,外商投资企业占0.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1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0%,其他占1.1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71.10%,中等收入群体占28.88%,高收入群体占0.02%。
提取业务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9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5.7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1.94%,租赁住房占0.16%,其他占6.09%);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0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5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8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67%,其他占 0%)。
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3.7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1.75%,比上年同期增加15.10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662.9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66%,90至144(含)平方米占67.65%,144平方米以上占2.69%;新房占87.38%,二手房占12.6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37%,中等收入群体占28.32%,高收入群体占0.31%。
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
最低限额调整为1250元。调整依据为《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33号)文件。
最高限额调整为17310元。调整依据为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据泸州市统计局统计,2014年泸州市江阳区国有经济在岗职工人均年工资69241元,即2014年人均月工资5770元。)
缴存比例保持原有: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最高贷款额度
根据泸州市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28条政策,缴存职工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了6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2015年泸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根据泸州市28条政策及实施细则调整并实施以下贷款政策:
1、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3、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也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4、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享受最高购房贷款额度到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
5、推进异地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凡新购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已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今日《泸州日报》八版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责编:杨茜 编辑:樊鸣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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