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试行条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集团下发关于《潞安集团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月1日,经集团党政联席会同意,六届二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集团下发关于《潞安集团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有关规定。目的是为进一步优化集团人力资源配置,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对集团各单位富余岗位人员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提高劳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
退养条件主要是员工与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正常,员工为管理岗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男年满55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具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癫痫)病病史3年以上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员工办理内退后,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执行现有离岗政策。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事项详见通知条例规定,该通知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潞安集团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
一、实施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充分保障员工及企业的切身利益。
(二)要坚持员工自愿申请的原则。通过制定较为优惠的“内部退养”政策,引导年龄较大的员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
(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在审批之前要予以公示,接收广大员工的监督。
二、退养条件
员工与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正常,经本人自愿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实行内退:
1、员工为管理岗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男年满55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
2、具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癫痫)病病史3年以上者;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劳动关系及内退待遇
(一)劳动关系
员工办理内退后,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执行现有离岗政策。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内退待遇
内退人员不再执行集团公司现有薪酬制度,内退人员由公司单位发放生活费,标准为:
1、符合退养条件第1条的员工,执行集团公司预岗工资 年功工资。
2、符合退养条件第2、3条的员工,执行(集团公司预岗工资 年功工资)×80%。
企业和内退员工仍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申请退养当年的缴费基数为准,不再变更。
(三)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四)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 续,执行国家相关退休待遇。
四、审批流程
(一)由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科队填写《潞安集团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附件1),由科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符合退养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内退年龄以个人人事档案中最早的招工表、入学登记表、军人应征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核定。特殊情况下以社保机构核定的年龄为准。
(三)内退人员于每月25--30号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的内退人员,由员工本人与集团公司签订《潞安集团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附件2),单位和员工各留存一份,员工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五、内退的管理
(一)内退员工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内退人员由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公司机关处室内退人员统一转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
(二)内退员工自内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关系及党、团、工会组织关系接转到内退管理部门。
(三)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四)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或解除内退人员的内退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自然死亡;出境定居;自谋职业且签订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来源:潞安集团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