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积金基数调整「2019年宿迁公积金新政策」
关于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在我市申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要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户籍。
三、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异地贷款申请后,贷款经办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贷款经办人员要签署核实过程及结论,并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审批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用于缴存城市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贷款发放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寄回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每年至少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对1次,掌握异地职工缴存、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要及时与新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请新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在正常催收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协调对方中心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四、要做好全市公积金贷款受理、发放情况的监测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发放轮候时间,满足本地及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实现贷款业务的平稳开展。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关于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因资金紧张原因,我市自2017年11月2日起,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市之外在我市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随着资金状况略有好转,为满足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决定恢复开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主要内容
1.自2020年5月1日起,恢复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在我市申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夫妻双方中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要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户籍。
3.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发放轮候时间,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职工家庭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二、缴存职工家庭已在我市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三、公积金中心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系统参数配置、贷款信息录入以及合同签约管理等相关工作。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为贯彻落实部通知要求,决定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执行时间及利率上浮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已在我市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再次购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
关于对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公积金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决定对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现通知如下:
从2020年5月1日起,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上浮后额度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
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贷款系统参数配置、政策宣传等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关于对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对缴存职工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具体幅度由管委会确定,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决定对缴存职工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
二、主要内容
2.上浮标准: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3.上浮限额:上浮后额度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即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上浮后贷款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上浮后贷款限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编辑 肖燕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