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要交税吗「企业借款给个人交税吗」
问题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划重点:以正常经营周转作为资金用途的借款合同有效。
政策依据: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在一次讲话中表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问,企业间借款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款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9月I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文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偌款人,企业间借款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企业间借款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企业间借款即只有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划重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满足统借统还业务,且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这个条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问题三: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划重点: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应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问题四: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划重点:一般来说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