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资产证券化「仅允许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该债券」
5月8日周五晚,银保监会公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看点很多,其中引发市场最大反响的是对非标债权比例上限的规定,今天笔者就此谈谈个人观点。
【对比信托新旧规定】
【对比其他资管产品】
【个人解读】
1、《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任何时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业务的非标债权比例上限50%,分子为「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向非标债权的合计金额」,分母是「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余额)」;
2、对比信托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计算分子的范围从「信托贷款」扩大到所有的「非标债权」,而分母范围则缩小,不包括以受托服务为主的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等服务信托以及公益(慈善信托),也不包括之前也未纳入分母计算的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投向非标债权没有限额);
3、横向比较来看:
(1)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只有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受到35%的比例上限限制,「债权投资计划」虽为非标债权,但不在此限,成为一大利器;
(2)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优势在于“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且作为证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本就擅长股票、债券等标品投资,有利于其扩大分母金额,惟其投非标债权受制于“双25%”限制;
(3)银行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虽无前述监管政策,但其具有较大的资金募集优势且享有公募牌照,虽然公募理财投非标债权一定程度受限于期限匹配,但仍可通过巨量的低收益偏好资金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固收证券等做大分母;
(4)考虑到大部分信托公司一直以非标为主要投向,银保监特别给予了信托产品50%(高于其他机构的35%)的比例限额,且单一资金信托不在此限,同时,信托公司以实收(余额),即本金的静态方式计算分母,其他资管产品均以产品净资产(包括本金及损益)的动态方式计算分母,亦与其他资管产品不同。
4、在《指导意见》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对非标债权作出广义解释,且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信托、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规模不计入分母,监管机构亦从严监管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尽快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如何做大分母、减小分子给出新形势下的新对策。
【信托存量非标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路径图解】
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的监管的态度十分明确:鼓励标品投资,限制非标债权。结合新的监管环境,小编认为信托公司现在可以着手进行存量非标资产的证券化布局了,以其吸引偏好标品的银行资金,按此基本逻辑,演绎路径如下,各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信托底层资产筛查,选取并调整得出适合自身的解决方案:
1、存量非标债权信托产品 初始状况
2-1、不归集,信托公司(债权人)直接出售非标债权
2-2、不归集,投资者直接出售非标债权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2-3、自资产端归集非标债权后出售
2-4、自资金端归集非标债权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后出售
【免责声明】
以上观点不代表笔者或笔者单位的任何正式意见,各位看官需结合自身业务优势与对口监管政策寻找解决方案。如有任何反馈意见,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