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列入黑名单后果「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转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强化农民工欠薪治理。各地要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导致的欠薪。对企业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从严处罚。
今天这一期,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有关惩戒措施的知识——
存在这些情形会被拉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
1、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2、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3、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4、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人社部门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联合惩戒针对这些对象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联合惩戒有这些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