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连收16张罚单「江苏银行罚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12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67号、68号、70号、71号、7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六张罚单。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西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处1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68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文峰支行欺骗投保人、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王金峰对该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7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东皋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7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