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债券评级标准」
新华社上海3月29日电(上海证券报记者 黄紫豪)为提升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起草说明称,《通知》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规范性、独立性、质量控制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通知》要求,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明确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
针对大跨度调整级别的情况,《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
《通知》特别提到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要求。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通知》称,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通知》明确,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同时,明确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