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超出下限「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限额」
5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大体包括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
《暂行办法》明确提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财经网此前提到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早在年初就已经进行过二次内部征求意见。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正式对外公开版本跟此前版本虽略有区别,但整体并没有太大变动。
据悉,此次,《暂行办法》重点在于明确互联网贷款界限,限制授信额度及贷款使用方向,同时对于银行合作方,在风控方面有了较为细致的要求。
同时,此次《暂行办法》在联合贷款方资质方面、授信与风控等方面属于一脉相承。同时强调,联合贷款各方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同时,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能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评价道。
财经网注意到,此次《暂行办法》相比较之前的内部版本,有以下几点变化成为市场争论的焦点。
一、授信额度从30万到20万
根据《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限制,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针对该额度调整,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认为,或是参考之前银行对于个人消费贷款额度的上限。
“早在2013年,当时银监会所定的个人消费贷额度就已经是20万元。目前所针对的业务为互联网贷款,类似于装修、买车等业务会走线下。”她分析道。
对此,薛洪言则认为上限定为20万,正是反应了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的额度足够了,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
二、 贷款资金用途限制
《暂行办法》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四条【资金用途】提到: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1、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2、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3、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对于贷款用途的要求,薛洪言认为跟上面20万授信额度的限制息息相关。他表示,以往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属于一举多得。
三、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影响
根据《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上述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中重点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此次监管办法出台前,地方法人银行(指城商行、农商行)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其相关业务不得跨区经营,使得这些中小银行很难跟可以全国展业的国有及股份银行进行竞争。直到近几年来,随着监管松绑,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崛起,多家区域银行也纷纷看上可以跨区经营的资质,尽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但仍然有大批城商行及农商行在积极布局。
而《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又给这些银行跨区经营提供新的思路,且相比于消金公司,在程序上更加方便快捷。至此,市场上针对新规出台后是否影响中小银行申办消金公司的积极性有诸多争论。
“尽管监管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态度有所放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态度的放开不等于监管标准的放开,相比年初的网传版本,此次文件第六十二条提出了预留监管措施,说明不排除后续监管会对地方性法人的实际展业情况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个人判断对区域银行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变化不大。”苏筱芮表示。
而易观分析师张凯则认为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他表示,暂行办法在为城商行和农商行松绑的同时,也没有完全限制其进行跨区域展业。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区域银行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但是从现在各家银行的动作来看,影响的程度可能有限。
四、对助贷机构将更加严格
财经网梳理整篇《暂行办法》中发现,有大量篇幅是对商业银行合作机构提供的管理细则,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是对目前助贷机构责权进一步明确的重要一步。
《暂行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此外,监管还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针对上述要求,业内普遍认为这是对助贷机构管理趋严的信号,同时也会对一些业务不合规的助贷机构产生较大影响。
苏筱芮认为,办法颁布以后,助贷机构的管理将更加严格。首先是名单制无死角管理,不法机构、违规行为等将被明令禁止;其次是集中性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最后是监管要求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
张凯则认为,对于合规助贷机构可能不会带来太多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会为其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作用。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是进一步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合规程度。不合规助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变得越来越小,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银保监会公告称,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