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赎回和回售「可转债赎回规则」
本文系王鑫律师团队对有限公司可转债的研究学习第四篇,本期我们来看看可转债的赎回与回售条款的范例。
一、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与回售条款
(一)平安银行可转债
在平安银行今年披露的《平安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其发行的“平银转债”的赎回和回售条款如下:
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含 12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 回售条款
“平银转债”的回售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可以看到,“平银转债”的回售条件只有一个,就是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条件很严苛,也就是说投资者基本不能回售。
(二)绝味食品公司的“绝味转债”
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对于“绝味转债”的赎回和回售触发条件如下:
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含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可以发现,“平银转债”和“绝味转债”相比,没有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只有法定回售条款——改变资金用途。可以说,“绝味转债”也算是对投资者比较友好的,平安毕竟是大公司啊。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转债的赎回与回售条款
(一)旭杰转债
上交所挂牌的全国首单创新创业公司可转债是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公司的《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对回售和赎回的触发条件如下:
1.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第四年末调整票面利率,同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发行人按债券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回售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3)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若公司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有关监管机构认定为未经过履行相应法定决策程序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②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请及实施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利。
2.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若公司向当地证监局申报 A 股上市辅导并获受理及公告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在最近的一个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公司有权在该转股结束后将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转股部分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赎回。
旭杰转债的认购人只有1人,该回售和赎回条款应该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从条款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旭杰转债期限6年,但是每年的利率是一样的6.5%,和其他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同,每年的利率都不一样。旭杰转债规定了固定的利率,但是在回售条款里面,约定了一个在第四年末调整票面利率的权利。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由于没有约定调整的范围,可以调整到0。这样的话,投资者可以进行回售。实际上,发行人可以提前还款。
旭杰转债的赎回条款比较常规,在此不再赘言。
(二)紫科转债
我们再来看看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紫科环保转债。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回售和赎回条款如下:
1. 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未经过履行相应法定决策程序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公司改变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决策程序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公司应当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结束前至少发布 3 次回售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和付款时间等。
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此外,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决策程序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将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至少发布三次。决定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按照回售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申报期限届满十个交易日内,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
公司将在回售资金到账当日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3. 赎回条款
假如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启动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流程(以下简称“IPO”),为保证公司申报 IPO 的股权稳定性,本次可转换债券将设置赎回条款,假如在 T-30 日之前,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备案登记通知,公司应当赎回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赎回价格将按照投资者持有债券天数并按票面利率对投资者赎回;假如在 T-30 日及之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备案登记通知,公司应当在收到备案登记通知 60 个交易日之后,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T 日为可转换债券可以转股的第 1 个交易日。除此以外,公司不提供其他利益补偿安排。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出现上述满足提前赎回条件的情形,当公司执行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 30 日但不多于 60 日。当公司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除此以外,公司不提供其他利益补偿安排。
可以看到,紫科转债的回售条件也是法定条件,改变募集资金的适用用途。这里有一个问题,投资者如何知道这笔资金改变了使用用途,毕竟货币资金是种类物,发行人如何使用这笔资金,审计难度也很大。紫科转债的赎回触发是公司申请转A股上市。
三、有限公司可转股
了解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以后,我们看看有限公司可转债。由于有限公司转债为数不多,并且又是非公开发行,所以资料有限,只能从有限的公告或者新闻报道里面,管窥其貌。
以披露较多的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例。
1.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之日,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票面总金额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一次性全额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时,应在赎回日前【5】个交易日通知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如有),发布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赎回日等内容。发行人提出行使赎回权利后,本只可转债的转股权失效。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视为本只可转债到期或提前到期。
(2)赎回范围
当期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份额。
(3)赎回方式
一次性全额赎回。
(4)赎回日
指发行人根据赎回公告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对应赎回金额的交易日,赎回日不得迟于本只可转债的到期日。
(5)赎回金额
未转股债券票面总金额加当期应计利息的总和。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利息=赎回范围内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票面利率×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日止的自然日数(算头不算尾)/365。
(6)回售条款
无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西宁富农公司的可转债赎回与回售条款里面,赋予了发行人极大的赎回权利。发行人有权随时赎回。其实就是相当于随时还款的权利。
在青海股交中心官网披露的几单有限公司可转债里面,赎回条款都是大同小异,然而没有回售条款,不知这是不是有意设计回避,还是漏掉。如果没有投资者回售条款,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本部分到此结束,不正之处及有任何建议,欢迎联系王鑫律师沟通交流。下期见。
End
来源:公司金融法律实务
作者:王鑫律师
图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