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判断题「财税实务大课堂」
问题1:业务整体转让,可以开服务费发票吗?
我公司预计将XX业务整体转让,相关资产负债都剥离出去,这个可以开服务费发票吗?
解答:
业务整体转让,相关资产负债都剥离出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包括: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业务整体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也不能开具服务费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
问题2:公司支付了应届毕业生的三方违约金,需要扣税吗?
公司有调整,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不能入职了,我们按照三方协议支付给学生违约金,那违约金需要扣税吗
解答:
不需要扣税。
毕业生尚未入职,不属于单位的雇佣,因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与任职无关的收入,不能构成“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毕业生取得违约金收入也不是因为给单位提供劳务,所以也不构成“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度修订后,已经取消了“其他所得”,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依法征税的项目,不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前面已经说了不构成“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那么是否构成“偶然所得”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违约金显然不是一种得奖,至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也必须是税法明确规定需要征税才行,目前是没有个人取得违约金需要征收的规定。
问题3:贷款利息发票从何时开始补开?
现在不是要求贷款利息发票必须有发票才能入账吗?那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开好呢?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支付对方是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交易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信用社、小贷公司等都是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主体,是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对于以前年度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没有税前扣除的,可以在五个年度内补充取得发票。
问题4: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商铺,已办房产证,是否要转做固定资产处理?
解答:
是否转为固定资产,需要根据企业预计对商铺的用途来确定。
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商铺,如果准备自己使用,就应该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如果是准备用来出租的,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下应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商铺,如果还是准备用来直接出售的,应作为存货核算,在未出售前依然在“开发产品”中核算。
问题5:请举例说明什么是为提供劳务而持有的固定资产?
解答:
比如为提供运输服务,而购入并持有的汽车,就是固定资产;如果购入汽车,是为了销售的,就是存货,比如4S店。
问题6:不动产租赁的代理涉税该怎么处理?
想请教一下各位大佬,我们是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集团公司的房产出租是该以我们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呢还是应该由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呢?如果以我们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话我们是不是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发票又由集团公司开具是不是不符合规定呢? 租房的房产税又该由谁缴纳呢?租金我们会转给集团公司,然后向集团公司收取服务费。
解答:
应该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因为这样操作的税负是最低的。
1.增值税的影响
如果是以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子公司属于租入后再次出租,如果取得的时间是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就只能按照一般计税(税率9%),可能集团公司给子公司只能开具5%的简易计税发票。
2.印花税的影响
如果以子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租赁合同,子公司租入和租出都需要缴纳印花税,造成印花税重复缴纳。
3.房产税应该由集团公司缴纳,按照“从租计征”方式缴纳。
问题7:广告费小于广告费可扣除额可以调减吗?
广告费超过可扣除额部分算调增,那如果小于可以调减吗?
比如销售收入3000w,可扣除广告费额就是450w,如果广告费是550,那就是调增100w,如果广告费是400w呢?算调减50w?
解答:
企业所得税中有很多税前扣除是限额扣除的,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外,还有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对于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企业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则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比如提问中广告费低于限额,就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扣除限额的,就只能按照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就只能做纳税调增。
对于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税法规定超限部分可以递延后期扣除的,则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比如提问中,如果广告费是550万元,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纳税调增100万元;假如次年收入是5000万元,广告费600万元,可以限额扣除的金额是5000万元×15%=750万元,由于实际发生额只有600万元,则上年度递延的100万元可以继续扣除,则在该年度需要纳税调减100万元。
问题8: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除了商品入库进项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日常的水电费和发生的费用进项可以抵扣吗?
解答:
日常的水电费和发生的费用,只要不是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可以查看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问题9:深圳市电子协会行业怎么开具发票呀?
解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作为行业协会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提供应税服务的可以开具征税的服务费发票、销售货物的应开具销售货物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