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贷款新政「佛山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具体调整内容
(1)调整最高贷款额
原佛山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两个档次,分别是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现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
(2)调整住房面积认定方式
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帮助职工购买普通住宅,购买规划为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非住宅的,不予发放贷款。国家层面和广东省确定普通住宅面积需为144平方米以下。
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现调整为: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3)调整贷款次数的认定
2010年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炒房”行为作了各种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号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现对此项规定调整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修订背景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集中体现。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时,佛山市就开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至今已20个年头。历年以来,佛山市均根据“量入为出、量用为收”原则,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需求等因素,逐步调整这项政策,使之在允许的条件下能更充分满足职工购房之需。
2015年至今,佛山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又进入另一个特点不同的周期;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的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佛山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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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D
哪些人可以在佛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二)贷款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由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符合佛山市政府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的引进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在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贷款,不受缴存年期限制。
(三)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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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璐翎、谢明军
校核:章淼
来源:佛山发布、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