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公积金基数上限」
时间:2022-09-25 16:56:02 • 来源:枣庄市中普法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进行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
据悉,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853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相关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根据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902.3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记者 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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