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条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转让债权有效吗为什么「债权转让金额与实际债权不符」
情景案例
2018年5月,王某某想要在本村盘下一个店面用作经营早餐店,因此向同学杨某借了10万元,并且双方在于某的见证下约定,杨某不得将自己对王某某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因为杨某对朱某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尚未履行,便与朱某约定,将自己对王某某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朱某。
同年7月,王某某在租下店面后,在于某的陪同下又到金某的店里购买了桌椅和餐具,并且双方约定8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还约定双方均不得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其后三天,于某跟王某某商量她想要王某某选定的桌椅、餐具,要求王某某将对金某的债权让与给自己,王某某认为于某跟自己是好朋友就答应了,并告诉金某她订的货转给于某,向金某发出了债权让与通知,自己则到其他地方购买了新的桌椅和餐具。此时,在上述第一种债权转让情形中,王某某能否拒绝向第三人朱某履行10万元债务?在第二种情形中,金某能否拒绝向于某履行移交货物的义务?
权威观点
在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的情形中,尽管双方约定了债权不得进行转让,但债权转让后,作为债务人的王某某不得拒绝向朱某履行10万元的债务。在以交付物品为标的的情形中,当事人约定对该非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时,作为在当场见证了该约定的于某,其行为无法构成善意,因此金某可以拒绝向于某转移货物。
法官解读
通常而言,债权人将自己对他人的债权进行转移时,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使其知晓,从而避免债务人偿还债务时还错了人。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转让自己债权的行为也会受到限制,《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了这些例外情形。
随着债权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实际生活交易中,若双方当事人仅仅是约定了对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种约定实质上并不会起到约束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仍可在必要的时候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实现。主要原因在于归还欠款,这并不会存在有严格的人身依赖关系以及并不会导致债权的性质发生变更等情况,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促进金钱债权的流通,法律对禁止转让金钱债权的约定,在不考虑受让第三方的主观意图的情况下一概不予支持。换而言之,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禁止金钱债权转让的内容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但对于金钱债权以外的非金钱债权,如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等,此类债权并不像金钱债权那般完全不具有人身依赖性,非金钱债权大多数仍具有特定性,因此一般会约定不得转让。但当债权人转让了自己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份债权时并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就该债权的转让进行了限制约定,此时,作为善意的债权受让方,他仍然有权利按照正常受让债权之后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不得拒绝。但若是受让人明知或者可以确定他应该知道双方之间的禁止转让约定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受让人的请求。
在上述案件中便存在两种内容的禁止转让约定。在前一种金钱债权情况下,王某某无权拒绝朱某的还款请求。而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金某明知债权禁止转让,于某有权利拒绝向其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特别提醒
实践中双方之间对金钱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实际效果相当于没有约定,因此对债务人而言,为了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更大保护,债务人需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以及要求债权人在转让后一定要及时通知自己,仅有此种以增加债权人成本的方式进行约束,方可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头号周刊##真知新坐标#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