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借款,交不交增值税「资金占用费增值税」
最近广东省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主要针对关联企业无息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哪些关联企业要交增值税,哪些不需要交增值税?
一、无息借款1、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 (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同期金融机构,年贷款利率4.35%)
2、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 (不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是指:是指某公司对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影响的关系,具体而言是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直接占有股份,或者通过控股公司来控制与控股公司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有影响关系是指:与其他公司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公司,通过此业务可以直接影响该企业的经营决策。
集团型关联企业: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公司,属于普通关联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间借款按“无偿提供服务”划入视同销售范围,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两种
模式一: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资金需来源于外部,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超过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和企业无关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通关联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无偿借给其他关联公司,被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联企业有息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关联方利息。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利息是否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为两种情况。
1、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的实际收益为高出实际贷款利息部分。
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超过利息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同时不能超过债资比例。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在融资活动中没有实际收益。
以上财务人员人关注的几个科目“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现企业大量存大关联企业借款,包括股东借款,也属于关联企业,做财务的人员要快速梳理自己企业的这些科目,是否存在大重大风险 ,已发生损失的,做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