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公司的股份怎么分「豪门阔太只想离婚50」
作者:孙健律师一名只做家事纠纷的婚姻律师,资深法律博主,知乎专栏作者。微信号:Jianlaw0102,欢迎添加微信咨询和委托。
现实中常常看到正值芳华的女子,嫁入豪门。她们的老公有的是家财万贯的富商,有的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家,有的是染指赌博的大亨,一度风光无限。她们也曾想,今后这一生吃喝不愁,衣食无忧。
但是,往往现实是残酷的。几年之后,财产争夺战逐步拉开帷幕。
【案例】
A是一家零售企业的创始人,自持公司原始股份,平时业务繁忙,无暇顾及自己终身大事。企业越做越大,产值越来越高,A在内心也对自己下了命令,准备把企业做上市。
B是一名白领,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主管。性格高冷,平时业绩也不错,月月超额完成销售目标。但是长久混迹于工作,一直未将自身婚姻放在心中。
后来B换工作,进入了A企业。工作交接之余,A和B逐渐产生了感情,陷入热恋。
很快,男女双方就登记结婚,领了证。
但是婚后生活不如意,争吵不断,最终走向婚姻破裂,产生离婚纠纷。
那么,B对于A持有的股票、债券,甚至是公司的出资额,怎么分呢?
【评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方或双方投资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婚前所持有某公司股票或债券,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该共同财产怎么分?
1.A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甚至是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分割,或按市场价格分配存在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对于案例中A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或其他公司股票,在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B是可以主张分割,而且股票价格在市场行情中价格不确定的话,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按照A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予以均分。
2.A所在的公司出资额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存在一方名义在公司的出资额问题,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通常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的,公司股东同意且放弃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股东;
第二,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的,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购买的,可以对转让出资进行分割;
第三,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的,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也不愿意购买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股东。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A的公司出资额分割,B能否主张分割呢??
按照规定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要看A公司的股东的态度,B可能会成为A公司的股东,或者对A公司其他股东所支付的转让款进行分割。
但是实务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既然已经离婚,A和B会协商一致吗??
因此,司法实务中上述条款内容往往无法适用。对于A公司的出资额分割问题,往往是要看A当时出资款项数额,并根据其他股东的态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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