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实现可否找原债权人「被执行人债权转让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当债务人向你提出:“别人还欠我钱,我欠你的钱就让他直接还给你吧!”这时,你会怎么办?果断拒绝还是顺势接受?今天,我们通过这起案件,了解一下债权转让的风险。
2020年4月,原告某建工公司与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杨某对孙某的110万元到期债权,并向孙某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经催要,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孙某诉至未央法院,并将杨某列为第三人。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了杨某向孙某转账的记录,以证明基础借贷关系成立,但孙某不予认可,称该笔转账系案外人向杨某借款,其只是居中“走账”,并非实际借款人。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争议焦点为孙某与杨某之间的基础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孙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将款项转出的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重审中又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以证明杨某知道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经过举证质证后,原告因原债权存在瑕疵,决定不再受让该债权,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关于债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转让的债权应合法、真实、有效。若转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或据以产生债权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将可能造成债权转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在受让债权前,债权人应对拟受让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可以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债权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最大限度降低转让风险。
二是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时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三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转让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如具有人身属性、特定身份关系或资质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二庭 黄颖)
编辑:孙钰颖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