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元旦施行的新规」
记者5月24日从山东省国资委了解到,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收益字〔2017〕6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称债券,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按照办法,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严格风险管控。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其中,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审批;省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短期债券,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省国资委备案。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在此过程中,省国资委需要结合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省属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省属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省属企业整改落实。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