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证券公司次级债」
又一融资渠道打开,券商终于获准公开发行次级债。
5月29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称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据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介绍,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
不过,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更好支持行业发展。
从内容上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大方面。
第一,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
修订之后,原规则中第二条第三款“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被删除。
此外,第八条第一款“发行或转让后,债券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的相关表述也被删去。
第二,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
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将机构投资者概念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界定。
本次修订将第二条第二款中“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第四,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统一规制次级债券销售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第二款中,原本规定的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经过修改,这条内容变为:“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五,补充上位法依据。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可见的是,证券行业近期频现券商“补血”的案例。
5月25日,国投资本(600061)发布公告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根据此前发布的预案,这笔债券规模将不超过80亿元,计划全部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增资,通过增加安信证券的资本金,补充其营运资金,优化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月19日,浙商证券(601878)发布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计划定向增发募资不超过100亿元。
此外,国信证券(002736)、南京证券(601990)、中信建投(601066)、中原证券(601375)等多家券商也已经先后公布了定增方案,目前正在推进过程之中。而天风证券(601162)、国海证券(000750)、东吴证券(601555)则在年内完成了配股方案。
或发债,或定增,或配股,多种渠道均剑指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在券商纷纷“补血”的背后,可以看出大中型券商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雄心。而允许券商公开发行次级债,无疑是为这些券商提供了新的渠道进行“补血”,有助于行业整体营运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