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终于要和大家开始细讲我国债券市场上每一类债券品种。
才过了几天,应该还没忘吧。
按照发行主体来划分,我国债券市场分为三大类:政府类债券、金融债和非金融企业类债券。
为了方便书写,非金融企业类债券,后续都统称为企业类债券,是指以非金融企业为发行主体的债券。
企业类债券又根据监管体系的不同,分为:
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和公司债。
试着顺下去说一句?
债务融资工具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的债券,企业债由发改委统一管理,公司债由证监会统一管理。
如果看到这儿,你依旧很清晰,说明前面的基础打得很好。如果些许有些混乱,建议再把前面的几篇文章看一看。
每一次说到债券,都恨不得把债券的监管架构再梳理一次。即使之前都给大家写过,但我发现许多小伙伴的留言,问题还是在这儿。
学习债券如果觉得吃力,千万别畏难,债券其实并不复杂,只是因为底层的监管架构和逻辑没理清楚。
对于基础不太牢固的小伙伴,那几篇关于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文章,值得你反复地看。
过来人总有种“老生常谈”的厌烦,希望你能理解。
今天我们就讲讲企业类债券里的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其实也是一个统称,
指的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推出的一系列债券品种,
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商协会的带领下,走的是注册制。
首先,列一个表格看看,
一眼看过去,这些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最显而易见的不同之处在于期限。
你也能大概猜测到,我们为企业在众多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中选择哪一类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客户的资金需求时间。
单从债券的名称,实际上也很好区分。
在金融领域,关于短期和长期的区分一般是以1年为界限。
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都带有短期二字,自然是1年之内,超短期更短,270天以内;
中期票据的期限在1年以上,市场上发行的以3年和5年期为主。
永续债理论上是没有期限的债券,但一般都会设置3 N和5 N,每到一个3年或5年都给企业一个赎回的机会。
项目收益票据,是立足于项目发行的债券,因此债券的期限与项目生命周期有关;
资产支持票据,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类的品种,期限与基础资产有关;
这些除了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本身对期限有硬性要求外,那些没有具体要求的一般都是1年期以上。
毕竟那么辛苦发行一只债券,1年就还了,总有些“得不偿失”的感觉。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最常见的就是三大类: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借款及项目建设。
记住这一条,你会发现再怎样繁多的资金用途都不过是这三大类的其中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比较长,最短的也是1年以上,2-3年,
像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因为期限比较短,所以企业发行这两类债券,资金用途一般也就两个: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
其余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期限可以比较长,所以资金用途自然就有三类: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借款及项目建设。
项目收益票据,是专门针对于项目,所以资金用途就一类,项目建设。
永续债因为理论上可以无期限,严格意义不完全属于债务性的资金。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定向工具,1年以下的和短期融资券一样,1年以上的和中期票据一样。
是否发现,一连几段出现了好几个“所以”,你只要记住了三大类用途,每一类债券可以用于什么用途,都可以根据债券本身的一些属性,八九不离十地推测出来。
所以,债券的很多内容都不需要刻意去记。
再来,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有没有做具体的要求呢?
没有。
记得之前提到过,
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020 版)《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020 版)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2020 版),
一个业务指引就九条,能有什么条件呢?
虽然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没有做具体的要求,但在发行过程中,交易商协会和主承销商都会有一个合理性的原则。
借着这个机会,和大家延伸聊聊,我国债券市场引入的主承销商负责制的制度。
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有一家企业准备建一个厂房,准备去发行中期票据去融资。
中期票据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体系下的债券,那企业就要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整理一套债券发行材料提交给交易商协会。
那我们企业呢,更多的是许多产业的实干家,对资本市场这些东西并不是很了解,那交易商协会又不可能直接去对接一家家的企业。
因此我们国家就引入了主承销商负责制的这样一个制度。
由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作为企业和债券监管机构中的一个桥梁,一头对接企业,一头对接交易商协会。由主承销商全程指导企业,按照债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去准备发行材料,制作披露文件。
除了全程指导外,主承销商还要进行路演,去帮忙找投资人。发行成功后,企业就给主承销商一定的承销费用。
这就是主承销商的角色。
说回来,正因为有主承销商的存在,即使交易商协会没有具体规定,主承销商也会在指导企业选择债券品种的时候,有一个合理性的原则。
比如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发行利率低,不到1年就要还钱,因此对企业各方面要求都挺高,特别是流动性资金的安排。
如果资质一般的企业想要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不是很高,达不到AAA,
主承销商也会建议企业先去发行短融、中票这些常规的品种,让市场和交易商协会先熟悉一下企业。正常发行正常还款,试水后再去尝试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注册制,最大的亮点就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让市场的投资人自行去筛选、去识别风险,如果一家企业盲目自信地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能没有投资人愿意买,最终导致发行失败。
还不如有“自知之明”地发行适合自己的品种。
最后,
我们来说说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规模问题。
在新的证券法以及交易商协会的最新工作规程出台之前,债务融资工具中有些品种的注册规模是受“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限制的,
当然,现在都没有这个限制了。然而,同发行人的资质一样,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地发行,同样要遵循一个合理适度的原则。
比如,不要超过当期全部的流动性负债,比如不要超过净资产的100%。
还有两类要提的是,
项目收益票据,是专款用于项目建设,因此它的注册额度和自身项目投资金额有关,总不能项目总投资10亿元,融资9亿元,项目资本金至少20%以上,国家可有规定。
资产支持票据,立足于基础资产,因此注册规模也要与基础资产相挂勾。
这些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主承销商都会给企业一个合理的建议。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