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分析」
大户报告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可以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和交割意愿,预判和防范市场风险。本文将介绍国债期货的大户报告标准以及实施大户报告制度的意义。
金融期货市场的大户报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会员或客户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时,进行主动报告;二是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会员或客户进行报告。对国债期货而言,第一种情况对应标准如下:(1)单个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80%以上(含80%)的;(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履行报告义务主动向交易所报告。第二种情况对应标准如下:(1)前5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的;(2)前10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20%的;(3)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对于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或者客户来说,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个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大户报告制度中,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是合并计算的,此时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如果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且如果交易所认为必要,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一般来说,会员或客户在大户报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是资金来源说明;三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四是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五是要提供交割意愿及交割数量;六是持有现货相关信息;最后是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交易所旨在通过大户报告制度获得以下信息:第一,债券标的,即检验客户持有的债券是否是指定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或者是否与可交割债券相关度较高;第二,票面金额,用于匹配客户期货持仓金额,预判交割风险;第三,交易方式,即说明每一种标的债券的来源,是否是现券,或者是否通过某些合同而即将持有的债券;第四,交易期限,主要是针对通过某些合同在将来才能获得债券的情况,需要判断合同到期日和期货最后交易日的先后关系,更准确地判断投资者是否在最后交易日前可能拥有可交割债券;第五,交易场所,即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第六,是否拥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便于进行持仓合并。
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会员应当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交易所也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客户和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所规定的信息。 (华泰期货 蔡超)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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