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清算管理人」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徐 骏作(新华社发)
张律师:
您好!我有两段婚姻,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后与前妻离婚和现任妻子结婚,婚后又有了一个儿子。我的父母健在。自己多年做企业比较拼命,积累了一些财富,有股权、多处房产,还有些金融资产。最近几次体检后,发现身体状况不太好,个人觉得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女儿和儿子都还未成年,担心身后前妻和现任不能妥善沟通处理好遗产继承,想请教您如何能够妥善处理好我担心的身后事?
北京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我很能理解您的心情和顾虑,您的担心也是情理之中。建议您首先尽快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您身后的遗产分配意愿明确落实,同时在遗嘱中特别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妥善处理及推进您真实的传承意愿和安排。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价值越来越高,财产的形式和权利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原《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存在遗产分割前已经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私分、侵吞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基于社会现实和当前国情,遗产管理人应运而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简单来说,遗产管理人是按照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的顺序产生。最终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存在争议的,由法院指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综上,王先生您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您信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由该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这个人可以是您的兄弟姐妹、您的好友同事,甚至是您信任的律师,都可以。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法律赋予了遗产管理人上述职责,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清理遗产是为了确定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单为遗产的实际分割、执行提供基础;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应注意要向全体继承人,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权利的情形;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时,首先需要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其次需要清偿税款和债务;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
综上,王先生如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那么未来会有一个您非常信赖,且享有法定职责的人,按照您生前的真实意愿,负责处理您遗产继承的各项程序。在遗嘱中,建议您将授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晰列明,以妥善处理您所担忧的各继承人之间可能的纷争与相互的不配合,保障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最终实现。
律师小结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置不仅是法律完善的需要,更彰显了时代价值,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被继承人遗产安全,确保遗产分配的妥善与公平,最大程度地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更有利于传承优良家风,实现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的和谐共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