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哪个重」
因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制度设计缺失和市场监管不力,由“丙类户”输送利益的“债市腐败”层出不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主任助理张亚东案,就是典型一例。
>>>“债市反腐”风暴让许多金融领域高智商犯罪浮出水面
挪用59亿元,牟利6300万元。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河北农信社)高管张亚东,在服了几年刑后,目前已恢复自由身。
10年前,张亚东还是河北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彼时,他就开始与中心交易员毕立辉,以及江苏女商人刘晓静,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平台,采取代持操控债券、开立“丙类户”余利分赃的方法从债券市场谋取利益。
在这种资本游戏中,张亚东分得2350多万元,毕立辉分了1166万余元,刘晓静拿走2600多万元。三人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制度设计缺失,以及监管不力的市场大环境。出事则是赶上2013年那场“债市反腐”风暴。
风暴一直未平,仍有人愿意试水。今年2月份,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兼资管部总经理戴娟失联,也被指与“丙类户”利益输送和“债市反腐”有关。
行外人很少明白这些高智商犯罪的套路。以张亚东等人案件来看,其中纷繁复杂的细节让人眼花缭乱,连他们的律师都称这是新型犯罪。
以至于从2013年开始至今,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历时三次审理后,不久前才尘埃落定。
“攻守同盟”动用59.68亿元
刘晓静与张亚东、毕立辉认识,大约是在2006年。
因为刘晓静和毕立辉年龄相仿,两人经常聊天,有时会谈及股票和投资。但后期操纵“丙类户”到底是谁的注意,二人互不承认。
刘晓静说,2008年初,毕立辉告诉她债券市场“丙类户”非常活跃,让其可以成立这类公司参与债券交易。毕立辉称,他是通过刘晓静才得知可操纵“丙类户”牟利的。
需要指出,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分为“甲类户”“乙类户”和“丙类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多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按照规定,“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进行代理结算。而“丙类户”游走于一二级市场,往往拥有丰富的渠道,扮演着交易对手之间的中介角色。这种账户可通过低价拿券,转手高价卖出,获取差价。
2008年,拉张亚东操作“丙类户”的是毕立辉,原因是张亚东答应帮他爱人调动工作,他想借此让张亚东挣钱以示报恩。
见张亚东有兴趣后,毕立辉提出能通过债券代持赚钱,然后找公司把代持赚取的利差转出来。毕立辉顺势说,找刘晓静一起合作。
“河北农信社也替别家做代持,反正给谁做也是做,没有什么问题。”毕立辉称,事后张亚东真去找刘晓静商量具体合作事情,并让刘晓静去成立“丙类户”公司。
张亚东却说,是毕立辉找刘晓静成立的“丙类户”公司,和自己无关。
从2008年4月开始,刘晓静先后出资成立江阴楠楠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江阴楠楠)、江阴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江阴润康),并在兴业银行、哈尔滨银行、南京银行开设丙类账户。后来,她还借用江阴润华模具有限公司登记的丙类账户代理银行。
张亚东则利用负责债券审批、毕立辉用负责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将河北农信社自有的债券及动用河北农信社资金以“代持”等多种名义购买债券,通过刘晓静控制的三个“丙类户”代理银行,用多种方式与刘晓静操纵的丙类账户进行52组债券交易。其中,直接动用了河北农信社59.68亿元资金。他们还以河北农信社名义委托吉林银行代持并进行了6组债券交易。
交易过程也不复杂。毕立辉在市场上找券,刘晓静按照毕立辉指令买卖债券,然后再按照毕的指令,填写好交易单传真到自己开丙类户的开户行。这样,一买一卖的交易就完成了。
从司法文书来看,整个过程,张亚东是知情的。
疯狂的牟利
张亚东没想到,操作“丙类户”会如此赚钱,但他感到忐忑。
2008年下半年某天,刘晓静给张亚东邮寄了署名为顾某的交行、农行两张银行卡及网银密钥后说“卡上的钱都是我们的”。张亚东没查账,让吕某将钱转到自己的华夏银行卡上。
很快,张亚东发现账上有三四百万元,担心钱太多出事,就让吕某在一个月之内又转了回去,并将卡和密钥邮寄给刘晓静。事实上,他很想得到这笔钱。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张亚东提出和刘晓静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随后这些钱最终回到他手里。
但张亚东对将来要分的钱还是不放心。2008年9月份,他让吕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让刘晓静将钱打到该账户。
很多时候刘晓静更愿付现金。2008年11月份,刘晓静到石家庄给张亚东拿了150万元现金;2009年元旦后,张亚东又收到60万元现金。而刘晓静送钱方式也越来越不谨慎,有时直接将数百万现金,放到张亚东车子后备箱。
就这样,张亚东陆续收到刘晓静2300万元,他将700多万元借给江山金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利息就252万元。另外,还将1000万元投资到海航信托理财项目,500多万元投资了股票。
毕立辉也担心出事,他找了亲戚马某某、冀某某、尚某某的身份证,安排刘晓静开立股东账户。刘晓静到江苏江阴建行办理了三方托管银行账户,然后将三人的股东账户和银行账户邮寄给毕立辉。
拿到账户后,毕立辉担心直接往里面汇钱容易被发现,就自己先往里边打入一部分钱,等刘晓静将进钱转来后混到一起炒股,后期再把钱转回来。仅这三个账户,毕立辉就收到800多万元。
这个过程中,毕立辉还有过埋怨,他暗示刘晓静多给自己分些钱。刘晓静也觉得她只是发发传真、转转钱,主要事情是毕立辉做的,所以就把应得的那部分又分给毕立辉一些。毕立辉先后共拿到1166.61万元。
即便如此,刘晓静仍分到2600多万元。她先在北京花20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又在江阴市花180万元购买了两套房。这期间,刘晓静还拿出100多万元给丈夫买了一辆奥迪Q7轿车。
三人攻守合作一段时间后,赚得盆满钵满。
到了2012年末,国家审计署审计河北农信社时,这个问题开始逐渐浮出。为掩盖非法获利的事实,刘晓静还分别配合张亚东、毕立辉签订虚假的委托理财协议。
后来,张亚东退给刘晓静200万元,并称和刘晓静已商量,投资产品到期后将把2000多万元资金退给刘晓静。
同时,毕立辉也不敢再从账户里往回转钱了,他把马某某、冀某某、尚某某三人的股东卡寄给刘晓静,让其把里边的钱全部转走。
归案后互相推诿
国家审计署还是发现了张亚东的问题。2013年4月,他们将此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彼时,他已是河北农信社主任助理兼科技部总经理,并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具体抓捕三人由警方完成。毕立辉于2013年5月3日晚在石家庄的家中被抓;刘晓静于同日在江阴归案。
警方抓捕张亚东时,稍微费了一些周折。2013年5月3日,河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指令配合抓捕张亚东时,发现他在云南昆明。
经电话联系,张亚东表示5月4日会乘坐昆明至石家庄的航班返回配合调查工作。
5月4日,河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却发现张亚东取消了昆明飞往石家庄的机票,重新购买了昆明飞往成都的机票。警方称,这一情况,张亚东并未向总队作出说明。为防止张亚东逃匿,公安部经侦局直接指挥四川省公安厅在成都将张亚东抓获。
张亚东的解释是,他害怕在朋友面前带走没面子,于是临时决定先去成都,次日从成都回石家庄。
三人被刑拘后,于同年6月9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三人最开始均羁押在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至于,该案为何由吉林方面办理,记者没拿到确切信源。不过,有知情人透露,可能与动用吉林银行资金有关。
2014年3月27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张亚东、毕立辉、刘晓静犯职务侵占罪,向榆树市人民法院(简称榆树法院)提起公诉。
榆树法院分别在2014年8月26至29日、9月1至2日开庭审理该案。
但2015年4月16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所以榆树法院又于2015年5月5日至6日再次公开审理了本案。
期间,公诉机关还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只批准了一次。检方认为,这三人相互勾结,共同将河北省农联社应得的债券收益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张亚东说,其未与刘晓静、毕立辉共谋将河北农信社的债券收益输出归为个人所有,“与刘晓静的丙类户公司是正常的合作关系,没有犯罪故意。”
张亚东还说,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无意识和不清醒的情况下签字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毕立辉表示,其没有参与三个人的共同商议,也没参与共同分配债券收益,“张亚东是整个挪用资金犯罪的掌控者”。毕立辉说,决定动用及划出资金,他是基于张亚东指派和刘晓静联系,负责具体的债券交易。
刘晓静称,她与河北农信社协议债券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其不知道债券交易的过程,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罪名争议
2015年5月26日,在张亚东、毕立辉、刘晓静被羁押两年后,榆树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结果与检方公诉的罪名不同。
榆树法院认为,张亚东、毕立辉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刘晓静,或毕立辉伙同刘晓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一审除张亚东被判刑六年外,另外两人均是五年有期徒刑。
三人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春中院)提起上诉。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这些行为并没有给农联社资金造成直接损失,还给农联社创造了上千万元的盈利,所以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觉得应从轻处罚。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是: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后来审理期间,毕立辉、刘晓静又申请撤回上诉。
2015年10月19日,长春中院合议庭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通过刑事裁定驳回了张亚东上诉,维持原判。还准许毕立辉、刘晓静撤回上诉。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提出原审人民法院由于认定主要证据确有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16年9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长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开庭时,检方再次提出应变更罪名的问题。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亚东、毕立辉利用经手管理河北农信社财物的职务便利,以河北农信社为交易主体,使用河北农信社资金,盈亏均由河北农信社承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行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长春中院则称,张亚东、毕立辉、刘晓静主观上并无违法侵占单位资金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占单位资金的行为,“从犯罪结果来看,河北农信社被动用的资金悉数被归还,未被非法侵占。”所以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长春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另外,按照原来刑期,张亚东在2019年5月3日才能刑满释放。张亚东因在监狱中能够认罪悔罪,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被减刑8个月。也就是说,在长春中院终审判决下来几个月后,张亚东就刑满释放了。
而刘晓静,也被减刑4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3日止。她出狱后,该案终审判决还没下来。其实一开始,吉林省女子监狱曾建议对刘晓静减刑8个月,但检察机关认为她的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月消费也明显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所以建议调整了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