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通管理办法「债券通业务是什么」
作为香港回归20周年的大礼,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即“债券通”的正式启动备受市场关注。近期,一系列细则密集出台,准备工作已陆续完成,债券通于2017年7月3日正式启动。本文从业务实操角度出发,将债券通操作流程做了全方位梳理。
来源:民生宏观 微信号 msmacro 作者:管清友 民生证券副总裁、研究院院长,张瑜 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固收研究主管,刘佳 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组
一、备案与开户1、北向通备案系统现已开放,投资者需在正式交易之前完成备案。
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正式予以公布实施。指引规定,备案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现已开放,北向通投资者已可开展备案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作出备案决定,出具备案通知书。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发布境外机构入市指南,预计将成为主要代理备案机构。
指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发布境外机构入市指南,对代理备案流程及材料要求进行了详尽说明,且备案成功后交易中心可直接为其开立交易账户,预计交易中心将成为北向通投资者主要代理备案机构。
3、债券通公司或将成为重要中介辅导机构,为北向通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入市辅导和翻译服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港交所于6月7日宣布,在香港成立合资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下称债券通公司),承担支持债券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附属公司持有债券通公司60%权益,40%权益由港交所持有。
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入市指南规定,拟参与债券通的境外投资者可向债券通有限公司按要求一式两份提交入市备案和开户申请材料。债券通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入市辅导和翻译服务,并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交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成功的,交易中心为其开立交易账户,并通过债券通公司告知境外投资者。
二、交易细则(一)基本要素
1、目前交易品种仅限于现券交易,其他品种暂无法通过债券通进行。
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但若境外投资者延续结算代理人制度,则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2、投资额度限制约定尚不明确。
6月21日央行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一条。我们认为尽管债券通开放初期不会有大规模外资涌入,但删除这一表述可以为政策操作留有一定灵活性。目前来看,关于投资额度的约定尚未明确。
3、收费规则参照境内制度,交易规模较大可享有优惠政策。
北向通交易收费规则参照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收费规则执行。具体来看,通过询价系统进行的买卖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二点五计费。询价交易收费的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的交易量。
优惠政策方面,为了鼓励交易大户做大交易,对年度交易计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成员收费实行优惠;为了减轻小机构的交易成本,对年度交易计费金额低于1万元的机构免收交易费。
费用收取方式上,交易服务费用按年收取,交易中心于每年1月计算各交易成员应付费用额,并向交易成员发送付费通知单;交易成员接到付费通知单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付费用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成员的应付款项后向交易成员寄送发票。
4、报价机构名单已公布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报价机构应是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能力,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做市机构,具备支持“北向通”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的人员、制度和设施,以及其他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所必要的能力。目前债券市场共有做市商30家,尝试做市机构51家。
7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正式公布首批报价机构,共有20家已与交易中心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报价机构协议》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为债券通报价机构。报价机构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维护完成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资金账户信息,并对本机构交易员赋予交易权限后,即可通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
(二)交易流程
细节说明:
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时,境外投资者可向一家或多家报价机构发送报价请求;境外投资者可设定请求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小时。请求报价流程时间超过请求有效时间,交易自动终止;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报价机构进行报价回复时,报价机构可选择拒绝回复;报价机构应在境外投资者设定的请求有效时间内进行报价回复,并可在请求有效时间的范围内设定回复有效时间;报价机构可拒绝、撤销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资者未确认的报价回复。
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后,对于收到的报价回复,境外投资者可在报价机构设置的回复有效时间内,选择一笔确认成交,其他报价回复自动失效。
交易达成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报价机构、境外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信息办理结算。
三、登记托管与清算结算(一)托管结构
1、债券通登记托管实行多级托管模式。
目前,债券通登记托管实行多级托管模式。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分别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香港金管局CMU)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及中债登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CMU为次级托管机构。
2、CMU需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在上清所或中债登完成总登记托管。
香港金管局需在上清所及中债登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且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上清所及中债登为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3、北向通投资者需通过CMU成员在CMU完成次级登记托管。
CMU成员需在CMU开设次级账户,持有其自营账户和北向通投资者各自账户。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下,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二)发行认购及分销
发行认购流程:
1、签署双方法律协议
发行认购前,需明确投资者与承销商约定模式及权利义务。
2、账户开立
发行认购前,境内发行人、各境内承销团成员和CMU应已在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发行人账户、持有人账户和名义持有人账户。境内承销商应在CIPS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向上海清算所指定其用于分销结算的CIPS资金账户。
3、信息披露及系统录入
债券信息披露当日,上海清算所根据境内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为其分配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并根据CMU要求向其提供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簿记建档或招投标发行结束后,上海清算所依据境内发行人提供的《注册要素表》完成债券要素信息的系统录入。
4、分配债券额度
簿记建档或招投标发行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发行承销/认购额度表》或招投标发行结果,将债券额度分配给各境内承销商。
5、录入卖出指令
境内承销商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录入分销卖出指令。
上清所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分销结算,区别在于资金是否通过托管机构。
根据上清所规定,分销结算有两种方式,一是境外投资者通过CMU开立在境外CIPS直接参与者的资金账户参与分销业务,二是境外投资者通过CMU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资金结算专户参与分销业务。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在资金流转中,上清所所起作用不同。第一种方式下,资金直接从境外CIPS账户以发送报文方式与境内CIPS账户进行结算,上清所仅做最后确认;而后一种方式下,资金从境外CIPS账户划转至CMU在上清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
在中债登进行分销无需手工填写报文,避免了操作风险。
根据《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为确保以结算双方真实有效的指令作为债券结算依据,维护结算合法性;减少市场各方手工填写CIPS307、CIPS308报文带来的操作风险;避免结算过程中因增加资金代理行发送报文环节而带来的结算不确定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分销双方或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办理债券结算。
(三)清算结算
1、北向通的债券交易目前实行券款对付(DVP)结算
北向通的债券交易目前实行券款对付(DVP)结算。债券结算日,上清所/中债登负责总托管层级的结算,在这一层级上,CMU为结算方,债券过户通过CMU在上清所/中债登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办理;在CMU这一层级,CMU负责次级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北向通投资者为这一层级的结算方。
2、北向通资金支付需通过CIPS办理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北向通投资者(包括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均需提供CIPS资金账户信息,通过CIPS办理资金支付。
对于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境内结算成员,应在银行类CIPS境内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通过开户行办理资金收付。对于境外结算成员,需在银行类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
3、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 2
根据上清所发布的《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 0、T 1或T 2日;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 2的结算周期。
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北向通业务指南(试行)》规定,对于结算日确认的交易,上海清算所在结算双方均完成结算确认后,实时处理结算指令;对于T 1/T 2日结算的交易,若结算双方于结算日前完成结算确认,则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9:00自动处理结算指令。
(四)购售汇规定
1、外汇投资专款专用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如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投资,或者使用部分自有人民币、部分外汇投资的,需通过债券持有人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为确保债券持有人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防范非法套利套汇行为,要求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为专户,专门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香港结算行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债券持有人声明兑换目的和资金使用目的),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投资的债券到期或者卖出后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包括本金和损益),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债券投资用途,应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
2、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考虑到“北向通”开通在即,如香港结算行无法在开通之前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初始阶段,可允许债券持有人暂时使用已有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并尽快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资金账户;暂时使用已有人民币资金账户的,香港结算行应做好内部分账要求,清楚记录“北向通”相关的资金进出,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
3、香港结算行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头寸进行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4、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香港结算行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四、债券通开通前后对比在债券通开通前,我国已开始对境外投资者逐步放开债券市场。具体来看,我国债券市场对境外资金的开放始于2005年,以央行批准泛亚基金和亚债中国基金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标志;2010年向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三类机构开放;2013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获准进入境内债券市场;2016年则进一步扩大到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债券通开放之前,这些机构均可以依靠境内结算代理机构进入境内债券市场,下文将其统称为“结算代理人制度”。
(一)相同点
1、投资者范围
从投资者范围来看,债券通延续了之前的规定,范围包括了之前文件规定的QFII、RQFII、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代理备案制度
债券通延续了之前的代理备案制度,在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前需在央行进行备案,且需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开通前代理机构仅限于结算代理人,开通后代理机构范围扩展为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不同点
1、投资品种
在结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则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在债券通相关制度安排下,境外投资者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2、投资额度约定
在结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备案之时需提供拟投资额,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债券通模式下,对投资额度限制尚未明确,目前来看暂无投资额度限制。
3、币种约定
在结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本币或外币汇入境内债市,但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但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
债券通模式下,对于币种的约定更加严格,仅限于人民币进入债券市场,若以外币进行投资需进行外币兑换,且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外汇投资专款专用,管理更加严格。
4、交易方式
结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依靠结算代理银行单一报价进行交易。
债券通模式下,则采用做市商制度。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向做市商请求债券价格,做市商据以报出可成交价格,境外投资者选择做市商报价确认成交。做市商制度使得境外投资者更直接参与到交易之中。
5、结算托管制度
结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需与结算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由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托管和结算。
在债券通模式下,境外投资者需通过香港CMU成员,通过CMU系统一点接入境内债券市场,金管局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境内的债券市场,债券层层托管。债券通的二级托管机制更加便利境外投资者,无需在岸另行独立开户,而只需通过CMU的在岸名义账户,使得境外投资者具有自主性,操作也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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