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政府债券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规定」
合肥市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在全省率先实现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发行、项目调度及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
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定期更新
合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发债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发改、自规、住房、交通、卫健、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原则,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条件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且完成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
另外,上述部门还要做好项目储备库的定期更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无需或者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退库处理。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支出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合肥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合肥市将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到位后及时回补。
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长期沉淀在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付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逐笔监控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
在资产管理方面,此次《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加强对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其他融资的抵押担保。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专项债券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机制。
今后,新增专项债券优先向支出进度快、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倾斜。另外,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笔监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重点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